宜蘭縣議會第18屆第10次臨時會議中,由陳文昌議長、林棋山副議長提案,黃適超、劉添梧、張秋明、江碧華、楊順木、黃建勇、林金龍等七位議員連署,以『為有效管制宜蘭縣內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改善農耕環境,提高農作價值,兼顧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利用需求,爰放寬農業用地填土高度,限制整地之高度』為由,欲將《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提升為自治條例位階,並已擬定《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自治條例》草案送宜蘭縣政府研擬。
原《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農業種植需要,得向本府申請填土。惟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原有高程四十公分…』但該自治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項明定:『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填土包括下列各項:一、興建農舍、農業設施所需之填土。…』第四條:『農舍及農業設施用地面積因建築需要者,其填土高度不得超過鄰接道路…』意即農舍及農業設施用地之填土,原本均不在《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許可填土範圍內,卻擬透過本草案中「依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利用需求」之由來放寬限制。
另,該草案第五條:『申請農業用地填土之土壤來源,除農舍及農業設施之基地外,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等。』意即農舍與農業設施之基地得以以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之雜土填土,等於變相為雜土得以用於農舍及農業設施基地填土問題解套;但若農舍及農業設施與耕作種植用地毗鄰,使用混有有害物質之雜土填土,豈無鄰田污染之虞?
又該草案第十五條:『本自治條例公佈前農業用地未經許可而填土者,於本自治條例公布後得依本自治條例補申請。』本條等同將過去違規填土者一律就地合法。
雨天農田滯洪
宜蘭縣因縣政府無力妥善管理縣內七千多戶農舍、與其他農業用地上非法做為餐廳甚至違章工廠使用之建築,已使縣內農業種植環境與灌溉水質遭到嚴重破壞與污染,農地因農舍的大量興建導致破碎化、商品化,過去的農田地景業已消逝,農田的滯洪功能更是不斷下降,更罔論極端氣候可能帶來的瞬間降雨量,極可能將因農田遭過度填土致使向更高處淹塞漫流。
「農地農用」近年成為宜蘭縣政府的重要政策,如今縣議會提出《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及整地自治條例》草案,恐怕將使縣內已過度氾濫的農舍問題更加難以收拾,呼籲宜蘭縣政府對於本自治條例的審議應要格外審慎,莫成為立法毀田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