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05年10月19日部務會報通過「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已循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議。現行師資培育先實習後檢定制度係於本法91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為符應時代潮流,提升師資培育品質,並配合「師資培育白皮書」師資培育發展藍圖及蔡總統十二年國教政策「改革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和教育實習,先檢定,後實習,落實教學及導師實習」,因此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共計27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教師資格取得方式為先資格考後實習(修正條文第4、6、8、9、10、11、12、13、19、22條等)
本部因近年(94年度至104年度)每年約四成考生未能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無法取得教師證書,本部透過調整師資培育制度為先資格考後實習,經教師資格考試篩選教育專業及學科知識皆完備的實習學生,實習學生總量將減少,相對減輕教育實習機構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在教育實習輔導上負擔,實習資源較能有效利用。實習學生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較能專心參與教育實習,實習效果將能提升。
另為能累積實習學生教學經驗、維護教育實習品質,同時兼顧實習學生經濟能力,本部規劃放寬實習學生得於總計6個月實習期間之第3個月起代課、擔任補救教學等,每週授課總累計以不超過8節為限;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得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至偏遠地區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擔任代理教師或至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偏鄉地區擔任幼兒園教師之職務代理人員以2年教學年資,依規定折抵半年教育實習;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實習助學金,本部預計每年補助中低收入戶或經學校審認清寒之實習學生約100名,每位實習學生每月1萬元,為期6個月總計6萬元;以及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的優質合作教育實習機構等配套措施。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修正條文第3、5條)
盱衡主要國家(如美國、英國、紐西蘭、澳洲及德國等),為提升教師素質與保證師資培育品質訂有教師專業標準,兼以回應各界企盼,教育部希冀透過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彰顯教師工作者之專業性及形塑師資養成及專業發展各階段教師應具備的能力,於修正的師資培育法,訂立由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透過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逐步落實理想教師圖像。
三、師資培育大學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正條文第7條)
師資培育法自83年公布後,師資培育課程由大學自主規劃,於91年間修正(92年施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師資培育大學規劃,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本次師資培育法之修正,面臨大學期待自主鬆綁,中小學期待提升教師素質,兩者需求如何平衡問題。本部考量83年起開放師資培育多元多年,培育方式包括學系及學程培育,趨近律師、會計師採認相關科系與限制必修學分之培育制度,因此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規範下,採更放寬與彈性,之後師資培育大學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訂職前教育課程,採課程備查機制,以歸類各學科(領域、群科)之教師證書並掌握管理各校師資培育課程規劃實況。
未來師資培育法以師資培育課程基準為修法導向,並配合十二年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提之核心素養、領域教學為核心,將據此研擬各學科之核心知能以規劃課程基準,賦予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進行課程自主規劃,以符合多元培育師資之精神。而在師資培育課程鬆綁後,各學科知識之檢定則透過加考專門課程之機制以確保師資生具備各學科之學科知識,未來將採線上檢測方式,於師資生畢業前完成專門課程檢測,以確保教學品質。
四、增列適用新舊法之過渡條件(修正條文第2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本部訂定過渡條件。對於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若逾過渡期間,則一體適用先資格考後實習制度,以確保師資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