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確實履行CRC,終止一切對兒童的暴力 CRC初次國際審查

圖:取自人本教育基金會臉書

兒童權利公約第一號一般性意見書提到:「人權教育應當是一種全面、終生的過程,起點就是在兒童的日常生活和經歷中反映出人權價值觀」,可惜台灣的兒童權利只在法規的文字中,而沒有被落實在日常生活上。

在審查國家報告時,國際審查委員問到學生在校不受暴力對待的權利、隱私權、表意權、休息、休閒權等狀況時,教育部代表都以「現在已有法規保護」來作答。

但光是法規,是不足以保障兒童權利的

教育部官員其實很清楚,即使法規禁止體罰,但嚴重體罰學生的教職員,仍然只會受到輕微的處分。數字很清楚,2006-2016的11年間,只有4位體罰學生的老師遭到解聘處分,而包括體罰造成學生骨折、腦出血住院的嚴重個案,也通常只會被記小過。

當委員詢問對於體罰學生老師的懲處案例實際數據,教育部答覆說每年有100多件。教育部沒有說的,是這些案子絕大多數都是申誡、小過的處分。會暴力對待學生的老師,仍然繼續留在校園內,對兒童的身心帶來危險。

教育部也知道,校方仍然會為了檢查學生有沒有帶手機、課外讀物而搜學生的書包、置物櫃、抽屜。由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仍不普及。即使有,學生代表所提出的意見,也通常沒有被慎重考慮。第八節課的問題仍然嚴重,許多私立學校甚至上到12、13節課。

當委員詢問下課時間過晚的狀況。教育部答覆說那是家長的要求,說是亞洲的文化,而且還表示學校不會強迫學生留第八節課。這是明目張膽的說謊,教育部明明知道,很多學校還在這些第八、第九、甚至到十三節課裡面上新進度,學生為了跟上進度不敢不參加。還有學校規定就算不參加第八節課,學生也要留下來自習,這些都是強迫的手段。

當委員詢問學校搜書包的狀況,教育部回答我們有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裡面有要求學校尊重學生權利,不能隨便搜書包。但是教育部明明也知道,注意事項的層級過低,而且校方或老師違反了規定也不會被懲處或給予非常輕微的口頭或書面警告,所以不遵守的狀況還是很常見。

五年一次,國家專家來台灣協助政府改善兒童人權的機會,我們看到的是官員答非所問、避重就輕!

為了兒童權利能夠落實在兒童的生活中,同時達成結論性意見的要求,我們要求政府必須:

1、提升保護兒童法規的層級,以法律層級規定兒童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程序。並且應該在程序中賦予兒童取得完整的資訊(事件調查報告、會議紀錄與處理結果等)、充分表達意見、不服結果時向主管機關再申訴等權利。程序同時也要友善兒童利用,受理申訴機關的組成,也要納入足夠數量的外部監督。

2、改變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屏除師師相護的可能性。尤其需要有心輔、教育、青少年工作者等各種領域的專業人員加入不適任教師機制中,並使專業外部委員占半數以上。

3、兒童遭校方任何形式違法或不當處置時,都應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權利,而且要讓兒童能自行提起,並且依照兒童的意願及最佳利益選任輔佐人。

4、教育部不能只是訂定法令,要確保所有保護兒童權利的法規在校園中也被落實,同時制度要有能力確實懲處所有侵犯兒童權利的行為。

除了這些措施之外,台灣應窮盡一切可能,達到CRC的標準,在2030前結束一切對兒童的暴力。同時,這是成年人蛻去自己在成長階段受暴力威脅傷痕的最佳途徑。台灣大部分成年人,在長大過程中,曾經遭受各種暴力,包括體罰、髮禁、言語羞辱、升學考試綁架學習、被剝奪言論自由等身體、心理、威權上的暴力。對過去的傷痕最好的復仇,以及療癒,就是不再複製這些暴力。而且同時我們也要阻止別人複製這些暴力。

為了完成這些工作,政府必須確切執行專家建議

而本會今天參與CRC會議的人員,因為指責反同人士舉標語歧視LGBT族群,在會場中遭反同人士以手舉牌毆打。連在人權公約的審查會場,都有如此明目張膽的暴力行使,更證明了終止暴力,是迫切的工作。本會嚴正譴責暴力,並要求政府負起責任,在台灣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我們同也時也鼓勵各界,即使我們都是被打大的世代,我們最好的療癒就是「我不需要依賴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