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為利財產保險業者業務拓展及掌握商機,並因應其實際業務所需,研擬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本次「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3條,要點如下:

  • 簡化保險業申辦外匯業務之應檢附書件。
  • 明定外幣財產保險相關款項得以新臺幣收付之例外情形及其結匯事宜。

此次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對照表,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刊登於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 (網址:http://www.law.cbc.gov.tw/)。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前)向本行陳述。

附件列表: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三次修正施行。茲為利財產保險業者業務拓展及掌握商機,並因應其實際業務所需,爰擬具「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增列保險業申請辦理本行尚未開放之外匯業務,本行得於許可函中載明應遵循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 簡化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申請書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 明定以外幣收付財產保險,其相關款項得以新臺幣進行款項收付之例外情形及其結匯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