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稅基重覆計算,透過生產、製造、物流行銷及零售過程,最終轉嫁給一般消費者來負擔。(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貨物稅制過時 重覆課稅反傷創新
重覆課稅 消費者終承擔
各類稅種,按照稅捐客體類型,主要可區分為三大類:針對所得課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針對消費行為及貨物課徵的消費稅,如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以及針對財產持有課徵的財產稅,如地價稅、房屋稅。
依財政部財稅資料統計,自100年以來,稅課收入排行前五名,亦占總稅收的七成五,來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以及貨物稅、關稅;比例上大約是營所稅20%~23%,綜所稅20%~22%,營業稅16%~17%,貨物稅8%~9%,關稅5%。
值得注意的是,貨物稅與加值型營業稅及關稅三者的稅捐者重疊,且稅基重覆計算,並透過生產、製造、物流行銷及零售的過程,最終轉嫁給一般消費者來負擔,其稅捐負擔應合併觀之。
因此,客觀財政統計數據顯示,超過三成的稅課收入來自消費型的稅捐,我們可以大膽地說,消費者所付出的稅收貢獻,其重要性絕對不低於,甚至可說超過企業與個人所得!
年度 |
總稅課收入 |
營所稅 |
比率 |
綜所稅 |
比率 |
貨物稅 |
比率 |
營業稅 |
比率 |
關稅 |
比率 |
所得稅與消費稅合計例 |
100 |
1,703 |
367 |
21.6% |
343 |
20.1% |
164 |
9.6% |
283 |
16.6% |
96 |
5.6% |
73.6% |
101 |
1,733 |
367 |
21.2% |
393 |
22.7% |
160 |
9.2% |
281 |
16.2% |
94 |
5.4% |
74.7% |
102 |
1,768 |
351 |
19.9% |
392 |
22.2% |
162 |
9.2% |
303 |
17.1% |
97 |
5.5% |
73.8% |
103 |
1,917 |
402 |
21.0% |
410 |
21.4% |
172 |
9.0% |
335 |
17.5% |
107 |
5.6% |
74.4% |
104 |
2,076 |
462 |
22.3% |
473 |
22.8% |
183 |
8.8% |
335 |
16.1% |
110 |
5.3% |
75.3% |
105 |
2,165 |
510 |
23.6% |
495 |
22.9% |
181 |
8.4% |
354 |
16.4% |
114 |
5.3% |
76.4% |
*單位:新台幣10億元。
特定貨物加稅 課稅影響競爭
我國的消費稅體系以關稅、貨物稅與加值型營業稅為主;然而,比較國際,我國貨物稅乃是比較少見的稅制。蓋我國貨物稅的稽徵,是以貨物稅條例所選定的貨物,在國內產製出廠,或自國外進口時,課予製產貨物或進口的廠商,從量或從價來課徵。課徵的貨物例如輪胎、水泥(從量)、清涼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從量)、電器(電冰箱、彩色電視機)、汽機車輛等。
以上這些法定應稅貨物,可再區分為兩類:(1)原料及生產設備;(2)消費品。除了清涼飲料與電器外,其餘應稅貨物要不是,作為產製其他商品的原料;不然就是生產過程所投入機械設備,即汽機車輛與輪胎。對此類原料與生產設備所加徵的貨物稅,隨後會滾入生產、運銷成本,反映於終端售價,並成為加值營業稅的稅基,形成稅上加稅的重覆課徵。
由於,貨物稅僅選定特定貨物加徵,所謂稅上加稅的效應,會直接反應在特定產業的營運與貨品價格,影響產業別的競爭中立問題,所以國際上至多針對特定的貨物-主要是奢侈品或有負面效果劣等財,課徵特種消費稅,避免干預企業決策與經營效率。
標準不合時宜 課稅需與時俱進
我國貨物稅制進展,70年代以前以民生必需品及原料為主;80年代之後,逐步刪減應稅貨物類型,自80年代後,貨物稅高達八成的稅收來源為油氣類及汽機車輛(100年以後已達九成),其中應稅貨物的納入或刪除,各有時代背景因素,例如鋼琴、電子琴、化妝品等,也曾被認定為「高級消費品」、「高級消遣品」,之後刪除。
自60年代,冷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音響組合、吸塵器與電烤箱等也被定性為「高級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至今超過四十年之久,但社會經濟發展至今,電冰箱、冷氣機早已成家家戶戶都可負擔的必需品,更別說鋁箔包、鋁罐或寶特瓶裝的清涼飲料品,也是日常消費大宗,顯見財政主管機關乃至立法院,一直都沒有正視並考量貨物稅革新。
電器課稅 懲罰物聯加值
依照貨物稅條例第11條規定,彩色電視機按照進口價或出廠價,從價徵收13%。國際市場上液晶螢幕產能嚴重過剩,液晶面板幾乎處處可見,嵌入在電器、家電甚至車輛等,發揮多功能用途外,已非過去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單一功能,但政府仍然維持液晶電視課徵13%貨物稅,所獲稅收對整體財政,可說無足輕重(不到貨物稅收百分之一),但此舉卻會對我國資訊產品製造、經銷業者,構成額外負擔,影響國際競爭力甚鉅!
況且,今日家用電器逐漸推出E化、資訊化,即所謂「物聯網」(IoT, Internet of Things)概念、功能,家用電器內建3C零件比比皆是,例如內建快速運算的CPU處理器、wifi/藍芽近場通訊功能的液晶電視、變頻冷氣與冰箱,正是現在市面競逐的新潮流,更別說是新出廠的汽車,幾乎都配備具備GPS導航功能、並可接收無線電視訊號的車用面板。
這些內建3C零件的新穎電器設備,相形於傳統機械性電器,不僅提升不少售價與買氣,消化過剩3C零件產能,也對資訊產業注入新一波活水,廠商、政府本該樂觀其成。然而,這類新穎產品,卻因融入了非傳統3C功能加值,必須負擔更重於傳統電器的貨物稅負,形成極不當的稅負歧視。
3C功能不是貨物稅課稅對象,但按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79年增訂):「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零件與功能結合,該部分加值連帶被納入貨物稅稅基,導致添加、融合了越多的資訊創新功能,貨物稅負擔越重,形同阻礙、懲罰家電產業的創新與加值。
圖說:「物聯網」導致添加、融合了越多的資訊創新功能,貨物稅負擔越重,形同阻礙電產業。(圖片來源:物聯網維基百科)
飲料徵貨物稅 稅制過時、打壓創新
家電課徵貨物稅,大幅損傷資訊產業國際競爭力,相類似問題也發生在飲料貨物稅上。設廠機製的清涼飲料品,稀釋天然果蔬汁與其他飲料品,分別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與百分之十五(貨物稅條例第8條)。
35年起,我國即對飲料品從價徵收原因,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飲料產品屬於奢侈品,過了七十餘年,今日飲料產品,早屬於一般民眾在大街小巷的便利超商、超市賣場順手採購的民生必需品,客觀環境早已大不同。
設廠機製的飲料品,相對於販售手搖杯裝飲料業者而言,單品的終端售價與毛利率均相對較低,然而手搖飲料業者,不僅無需負擔飲料貨物稅,且多以小規模營利事業形態營運,無需申報加值型營業稅及營所稅(採營業額1%查定課徵),形成包裝飲料業者間,不盡合理、公平的競爭態勢。
其次,不同飲料品間稅負差異,也難有正當理由。天然果汁、濃縮果汁及濃縮還原果汁免課貨物稅,稀釋天然果汁則需課徵8%;具有保健概念且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之機能性飲料,依照財政部函釋(98年度台財稅字09804564950號令),則非貨物稅課稅範圍。
以此觀之,一般市售價格較為昂貴的天然果汁、保健飲品等免課貨物稅。反倒是稀釋果汁、含糖氣泡飲料等,一般人較常享受的低廉飲品,反倒課徵貨物稅。現行制度,飲料貨物稅活脫是「窮人稅」,價值豈非顛倒?
圖說:一般民眾在便利超商、超市賣場就可購買的飲料產品,因法制未修,竟要課貨物稅。(圖片來源:7-11臉書)
飲料課稅15% 扼殺循環經濟
政府力推資源回收、愛物惜物的循環經濟,但罐裝飲料出廠課徵高昂貨物稅,不利推展包裝飲料回收營運模式。罐裝飲料出廠後,已納15%貨物稅,因滯銷運回原廠回收製成原料,原繳納15%貨物稅無法申退,導致回收原料成本更高於全新原料,反倒將滯銷飲料全數報廢,申請退回原已繳納貨物稅,還更划算呢!換言之,已納飲料貨物稅會成循環經濟「沉默成本」,過高的貨物稅衍生,封殺循環經濟效果。
此外,除了少數經典、知名飲料之外,飲料業須快速推陳出新。相對於日韓、中國與東南亞諸國,針對包裝飲料都未課徵貨物稅,課稅相當不利於飲料業者,本地創新飲品並外銷、開發新市場。
詳言之,國內業者推出新式樣的包裝飲料,須先在國內市場獲得初步肯定後,才可擴大生產規模並進而外銷,飲料貨物稅一方是終端售價中沉默成本,也成為開發新品的成本阻礙。
業者考量其他各國,均無飲料貨物稅下,直接出走到東南亞,設廠開發並製造,就成為商業上不得不採取決定。換言之,15%的飲料貨物稅,極易衍生逼走創新開發、在地生產包裝飲料的結果,不可不慎!
油氣、車輛課稅 剩餘貨物停徵
課貨物稅,在稽徵上雖然有著,出廠或入關就源課徵優點。當我國處於大量廉價生產的經濟階段,貨物稅是易於掌握且穩定的稅源。然時代今非昔比,今經濟成長的機會,是在於產品是否不斷創新與加值。
貨物稅選擇特定貨物課徵邏輯,應隨之檢討改革,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如從稅捐中立考量,仿效歐盟國家在加值稅上,將應稅貨物、勞務區分為必需品與非必需品,適用差別稅率,作為參考。
貨物稅源遠流長,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本應隨時檢討適當性,特別是現今高達九成的貨物稅源,來自油氣類與車輛,剩餘貨物加徵貨物稅,並非課不可的重要性。
一直以來,議論貨物稅轉骨為「能源稅」可行性,立法院草案不斷。當我國經濟成長逐步轉型,為倚賴高附加價值商品與服務,選擇性地針對某些特定貨物/商品課徵貨物稅,構成產業別競爭不中立,也削弱國內廠商的國際及外銷競爭力,值得格外重視!
筆者大膽建議,即便短期內廢除貨物稅,效果也難一蹴可及,至少僅須保留油氣類、車輛類、水泥,其餘一概停止課徵。就算是退後一萬步,最低限度也要將扼殺資訊、飲料產業的電器、飲料貨物稅予以停徵或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