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房屋,可共同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澎湖訊】未設管理人之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曾慧香局長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09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僅會寄送給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如要使用存款帳戶轉帳代繳房屋稅者,歡迎一併提出申請。

  如您有房屋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