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津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因滯欠稅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扣押銀行存款,由於該帳戶係義務人領取國民年金專用,且無其他所得來源,是否能撤銷扣押命令?

該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社會補助、社會保險給付以及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若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之存款,屬於上揭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款項者,可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申請不對該帳戶之存款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