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國稅局如實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及正確申報課稅類別

【沙鹿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產製廠商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國稅局如實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及正確申報課稅類別,並自行檢視已核准產品登記之酒品實際製造過程、投入原料、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是否相符,產製廠商如對產品課稅類別有疑問,需稽徵機關派員到廠輔導者,可提出申請。

該所呼籲廠商注意下列宣導事項,並請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1.以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屬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2.料理米酒以米為原料,如以玉米或其他糧穀類製成之酒品,非屬料理米酒,應依投入原料、添加物及其製造過程歸屬類別。

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5款第3目有關白酒定義中所稱「糧穀類」,係指稻米、高梁、玉米、大麥、小麥、蕎麥、栗(小米)、薯類、芋類及山藥。

4.一般料理酒係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

5.產製前應辦理產品登記。已核准登記之酒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如僅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國稅局備查。

6.廠商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有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經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