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訊】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利潤,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或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排除適用。
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該所表示,為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CFC制度實行日期,由行政院視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稅務合作之執行情形,另定施行日期,企業倘有受控外國企業者可預為因應準備。另為利運作,財政部已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疑義解答」(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常見問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疑義解答),供企業充分了解CFC制度。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佳琳,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