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時相關規定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許先生來電詢問,信託房屋移轉贈與委託人以外的權利人時要辦理契稅申報嗎?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贈與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並於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