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農地變更使用,提供作為堆置砂石場地、興建民宿、工廠、倉庫、停車場等,不符合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起開始改課地價稅。

  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如果只是局部變更為其他用途,按實際變更使用面積改課。惟都市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經劃定為住宅區且公共設施已完竣者,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各種建築用地,因已非屬農業用地,即使仍作農業使用,仍然要課徵地價稅。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