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受理」本人「兩件」法官迥避聲請案,被聲請迥避的雖是同一人,都是法官林欣苑,但提出聲請的「時間」和「內容」以及「法律依據」都不同,一個是「2018/12/18」提出,一個是「2019/1/9」提出。
但卻發生其中最重要的「一案」,可能被「吃案」疑雲?
「兩案」的聲請書,受文對象都是黃國忠院長,會以「院長」為「受文」,就是怕台北地院會利用「分案作業」偷偷吃案,所以,以「院長黃國忠」為受文陳情對象,想確保不被吃案。
因為,台北地院才剛剛爆發執行處書記官駱俊勳未依法拍屋公告程序拍賣,偽造第二、三次法拍標紀錄,將市價六千萬(大安區)標案,以四拍3169萬賤價標出,法拍業者本有意搶拍,一拍後即沒消沒息,再次出現時已是市價近五折拍定,氣得檢舉到司法院。
因有這種「弊案」在前,故特以「院長」為受文聲請,以冀求不被吃案。
豈知,黃國忠院長對於迥避聲請的「兩案」,竟然只將「12/18」的聲請分案,交由法官張文毓、王育珍、林柔孜合議,另外「1/9」的聲請則是「吃掉」,完全沒有下文!
問題是,這兩個聲請案,除了被聲請迥避的「法官」是同一人以外,其他的事實與法律都不同。
「12/18」的「聲請重點」在於法官林欣苑竟然是「一邊開庭,一邊說謊」,法官「明知」當事人聲請迥避都有載明理由,卻對外公開表示沒有理由。
因此高度質疑:如果一個法官,連當事人提出聲請的「明確事實」(有附理由),都可以睜眼說瞎話,公開說謊,扭曲事實,那如何「還能期待」該法官,會以一般人正常期待的「客觀冷靜」公正態度,去看待全案的事實?
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33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聲請。
但是,「1/9」的聲請案,其事實依據與法律則是「完全不一樣」,會有「1/9」的聲請案,背後的原因,是有資深司法官員看到我被黃國忠帶領的北院法官們,如此多人圍毆,看不下去,指點我採取「司法訴訟以求自保」之道。
有資深司法官員看到本報「2018-12-17」的報導,提到法官林欣苑一邊開庭,一邊說謊,扭曲事實之事,善意提醒本人:林欣苑法官這種作法,實在不該,法官不可以這麼多嘴,且如此作法,已經明顯涉及誹謗當事人之「刑責」,雖然,在司法官場實務,多會官官相護,但,至少當事人可以根據這個「不法事實」提出林欣苑法官與當事人「涉有誹謗罪」的告訴。
只要當事人有提出告訴,就有民事訴訟法3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問題,依法林欣苑法官必須自動迥避!
本人經此「提點」才頓悟明瞭,法官開庭不可以「犯罪」手法,「不實羞辱」當事人,林欣苑法官開庭時的「多嘴說謊」行為,確實已經涉及「毀損」本人名譽之「刑責」,因此,趕緊正式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
同時,於「2019/1/9」以對法官林欣苑提出誹謗告訴之「事實」,以及相關法條,做為聲請依據,另案提出聲請!
可見,兩件聲請案事實與法條依據完全不同。
結果,黃國忠院長於108/1/14,以「北院忠文人字第1080000273號」公文函復本人,並述:「復台端107年12月18日、108年1月9日陳情狀」,依此函復內容,該院明知「依日期不同,聲請案有兩件」。
然而,該公文之文末卻說「台端聲請法官迥避案,業經本院另分案(108年度聲字21號)審理」。
顯然,黃國忠院長故意將「12/8」、「1/9」的兩個聲請案,只以「一個案子」在處理(即「108年度聲字21號」),也就是,只就法官林欣苑「邊開庭、邊說謊」部份,分案裁定。
至於,涉及誹謗案提告法官(「1/9」)的部份,就被黃國忠院長「吃案」吃掉了。
因為,本人於2019/1/23收受「108年度聲字21號裁定(駁回)」,細觀該裁定事實所載,完全未提及「1/9」的誹謗告訴之事,可見院長黃國忠就該部份確實「吃案」,未予分案審理裁定。
司法資深官員「深入了解」台北地院的種種「非法作法」之後,當然有人看不下去,還好,有多位資深優秀司法官員特地好意安慰我,並開導我。
他們還以實務經驗告訴我,不用怕他們對你亂來,但是,自己要懂得好好武裝自己,保護自己,其理由是:
第一,遲早一定會有機會「討公道」:他們這些人只要繼續當「法官」,他們就是要坐在「公開審判」的「審判者」位子上,讓人民公開評斷。人民不會老是這麼好欺負的,再說,「司法改革」雖然一直讓人民很不滿,但不可能一直如此持續下去。
遲早有一天,法官的「權力和責任」是會相衡的,這些已經習慣「不守法的法官們」到了那個時候,就會知道自己不守法的「代價」是什麼,到那時候,那還怕沒有機會「討公道」?此其一。
第二,走過必留下痕跡:司法案件和其他案件性質不同,司法案件對於法庭上發生的「事實記錄」與文件保存,比其他案件有系統且仔細。
凡走過的,都會留下痕跡,所有庭上活動以及文件書類都會保存,且監察院的「彈劾時效」有十年之久,只要留下這些證據,不用怕「時效」問題,司法改革總有進步的一天,公道總會來臨!此其二。
第三,就當是遇到「逆行菩薩」:司法官員違反法律規定、或邏輯與經驗法則,也可當作是「訓練」當事人防禦能力的考驗與功課,因此,隨時依法提出「聲請」或隨時保存有利證據,是當事人很重要的準備功課!
資深法官建議,不妨將「少數法官」的「不公不法」,當成是人生的「逆行菩薩」,用來增進個人法律實務功力,與應付不合理不合法之野蠻官僚的修練功課!此其三。
聽完上述充滿智慧與善意的建言,也就心平氣和多多了。
在此感謝多位優秀資深司法官員的「開導與指點」,同時也想起最高法院令人崇敬的已故庭長紀俊乾之名言:「照步來」!
紀庭長生前常常掛在口頭上的一句名言,只要一切「照步來」,一切依照法律規定「照步來」,司法就不會被人詬病!
「照步來」,這句話也是我在飽受台北地院諸位法官「圍毆」之後,最想講的一句,也是我內心最誠摯的期盼,我只是希望台北地院能夠一切「照步來」而已!
(摘自2019/1/25法治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