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提醒低收入戶及身障者勿因報稅影響社會福利補助請領資格

報稅季節將到,依規定民眾申報扶養親屬可減稅,但縣府社會處清查,今年就有十餘件因將自身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導致低收入戶資格或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被註銷,提醒民眾勿輕易將資料提供他人申報為扶養親屬,以免權益受損。

社會處表示,108年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20萬元,而今年在總清查社會福利補助資格,註銷者中約有十餘件與報稅相關,低收入戶及身障者,因被高所得親屬申報扶養,喪失社會福利補助資格。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低收入戶資格審核,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還包括列在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領有社會福利補助的民眾若被第三人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即第三人)必須納入家庭人口的審核範圍。舉例來說,A君今年55歲長年洗腎,未婚,父母雙亡,原本具有領取身障補助每月領取新臺幣4,872元的資格,但因被收入頗佳的姐夫申報扶養,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姐夫的收入及資產一併納入家庭財產計算,導致A君收入及財產超過標準,身障補助資格被取銷。

申報綜合所得稅期自本(5)月1日開跑,社會處已接獲許多鄉親來電詢問是否可以申報扶養,所以再次提醒經濟弱勢民眾,尤其是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除非確實接受扶養照顧,否則不要隨便讓其他親屬申報減免所得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