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針對新修正交通法令宣導

鑒於汽、機車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嚴重影響公共汽車停靠、乘客上下車安全,並造成其他用路人因閃避而致生危險,屢有其他汽、機車因閃避而肇事情形,爰交通部、內政部會銜令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公車站10公尺內停車,機車處罰新臺幣900至1200元罰鍰,汽車處罰1200元罰鍰。

另本(107)年5月23日由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經行政院核定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其修正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警察局表示,邇來發現尚有部分汽機車駕駛人貪圖一時方便,將車輛違規停放在公車停靠區,不僅影響搭乘公車乘客上、下車安全,特籲請駕駛人遵守停車規定,以免受到重罰及避免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發生,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得不償失。另亦請交通違規駕駛人,對於警方攔查,不可心存僥倖,拒檢逃逸,免遭受重額罰款及吊扣駕照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