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前媒體報載少數旅宿業者在訂房系統或國內旅館住房時,將我國名稱錯誤登載為「中國台灣」,經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主動查察,並已輔導業者立即改善。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及第24條立法意旨,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之設立及營運,均應依規定領取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此即必須遵守相關監管法令規定辦理。
旅遊雖無國界之分,業者可與國際連鎖品牌進行何種商業合作模式,或運用任何行銷管道宣傳,但旅宿業務包括網站、廣告、文宣及各項營業文件均應遵守誠信原則及各所在地之國家法令規定經營。
觀光局除持續督導檢查所轄觀光旅館業應遵守規定外,並已責成各地方政府應立即查明轄管旅館業或民宿有無其他類似情事,如有個別業者違反相關法令者,應即要求業者恪遵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改善,未改善者應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