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固定污染源業者應採用最佳污染控制技術

環保署自64年5月23日起公告實施「空氣污染防制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1年12月19日。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規定主要定於九十一年間,因社經環境變遷、污染管制需求不同,現行條文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經立法院本次會期於6月25日三讀通過。

環保局表示,在固定污染源管制方面,從源頭加強燃料、輔助燃料及產品(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之成分;中間處理則要求業者採用防制效率較佳之污染控制技術,並以健康風險評估為依據,對有害空氣污染物加強管制,達到源頭管制與管末管理雙重效果。

對於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修正方面,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規定: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使用許可證展延之有效期限,以及可縮短有效期限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之條件。

此外,在罰則部分,審酌水污染防治法立法體例,提高罰則,嚴懲不法,並對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除處以罰鍰外,建構追繳其所得利益法源,以落實環境正義。另外,建立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並全面公開污染源相關資料及空氣品質監測結果等資訊,落實民眾知的權利,以利共同監督及全民參與。

環保局表示,本次修正方向,在加強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方面,新增污染預防及應變規定,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商鄰近縣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公私場所應訂定突發事故緊急應變計畫,作為空氣品質改善目標訂定、管制規定執行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之依據。公私場所業者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有任何疑義,可以電話洽詢環保局(06-9221778),環保局將會提供最詳盡的說明,亦或上網至行政院環保署 (https://www.ep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