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籲請大眾關心家中長者騎乘醫療用動電代步車之行車安全

近來發現有老人或行動不便者,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任意穿梭道路,妨礙交通安全,警察局表示,有關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依交通部路政司 95年10月27日函釋,對於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在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警察局強調,雖然法規允許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上路,惟仍應比照「行人」路權規定,諸如有人行道設置應於人行道行駛,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段差過高無法行駛,需行駛道路時,仍應靠邊並依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另為了老人家行的安全,也呼籲家中若有長輩是透過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代步者,請多加約制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避免造成交通事故發生。

另外,警察局為了加強高齡者於夜間騎乘醫療用代步行駛安全,日前特別製作「反光貼紙」分送至外勤單位,並藉由警勤區家戶訪查時機及勤務中發現代步車行駛時,主動分送及協助黏貼於車身,以增加夜間行駛安全,並也研製「年長者及兒童優先旗」,置於年長者及學童穿越馬路較頻繁路口,並分送學校、安親班等使用,有效提升年長者及學童者過馬路之安全,防範行人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