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利用名義冒領汽車牌照案件,稽徵機關將暫停催繳欠稅及罰鍰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遭人利用名義冒領汽車牌照案件,依財政部99/04/16台財稅字第09900017400號函釋規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准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做法,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時,暫停向當事人(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俟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前開案件稽徵機關會專案列管,以即時改課或催繳。倘車主嗣後經查明非屬冒領牌照案件,列管之稅款及罰鍰將一併催繳,且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欠繳稅款、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相關處罰規定論處。如有其他疑義,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