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體制暴力 國家有責 熱熔膠打臉,是體罰,是公然污辱,也是兒虐行為

本月26日新聞報導金門金湖國小爆發一三年級林姓女導師以熱熔膠打學生臉,造成學生臉部多處挫傷、耳朵挫傷等傷害,眼皮底下還有明顯瘀青傷痕。報導中指出,校方轉述林姓導師說法,因該男童「打掃不用心,加上說謊」才處罰,林師原本想以熱熔膠輕拍男童臉頰,但因學生閃躲,造成臉頰、耳朵及眼睛附近也有拍打到的痕跡。校方更表示已召開考核會做出林姓教師申誡處分,並安排資深老師傳授林師管教學生的方法,被打的學生則安排接受心理輔導。不過,校方說老師、學生暫時都不會更換班級。

本會知悉後,立即電詢該校校長,得知該校尚未完整詢問該班在場目睹之學生。本會要求校長詳細調查,並且召開教評會處理體罰老師。經該校學務主任28日回復本會,已經調查完畢,將於107年1月3日前後召開教評會處理。

老師用熱熔膠打學生臉頰,是體罰,是公然污辱,也是兒虐

熱熔膠是『傳統體罰工具』,在本會多年來的體罰問卷調查中,往往位居『要位』。而林姓老師竟還辯稱只是拿熱熔膠「輕拍」學生臉頰。睜眼說瞎話,學校還買單?試問,要如何『輕拍』出眼皮底下瘀青傷痕?就算號稱因為男童閃躲,試問,如何在小孩閃躲的情境中,輕拍出瘀青傷痕??那麼明顯的事情,教育單位如果還採信,豈不侮辱全國人民智慧。

老師的行為,不但是體罰,而且在全班面前用熱熔膠打男童臉,事涉公然侮辱。同時,也已經是虐童行為。

教育行政單位不應淡化、包庇體制暴力

即使林師只是代課教師,他仍代表體制執行公權力(義務教育),其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失控、個人行為,他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而學校、教育處、等教育行政單位有絕對的責任,禁絕一切透過體制對兒童施加的暴力。

然而我們看到的往往是教育行政單位淡化、包庇體制暴力。

林師行為已經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校方依法應該進行調查,並且送教評會審議是否適任。但是,家長事發後立即以電話向學校詢問,校方竟未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反而要老師打電話給家長。直至隔天媒體報導,校方才緊急作校安通報,並立即於當天晚上召開考核會。這一連串的處理,不得不讓人懷疑學校只是為了媒體,而不是真心要保護學生安全。且不僅沒有詳細調查,學校的處理依舊只是送教師成績考核會記申誡,完全不去評估該師是否已符合不適任教師之情形而應該被解聘。這些處理結果不得不讓人懷疑,學校是為了要包庇老師,而不是要處理老師的不適任。

嚴重體罰一再發生,未能確切處置,侈言加入兒童權利公約

我國不久前(11月24日)才召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委員會做出結論性意見:「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的工作人員不使用體罰。」、「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且是用體罰的老師將受到適當的制裁。」

本案林姓老師之體罰行為已嚴重侵害學生之身體與尊嚴,金門教育處、教育部應該嚴格監督學校處理本案,否則不僅違反教育部之教育立場,更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基本規範。

終結體制暴力,國家有責

在本會過往經驗裡,每當有嚴重體罰案件發生,出面揭發的家長常常成為學校公敵,被打的小孩反而被起底、被標籤,甚至有其他家長站出來挺老師。會演變這種狀況,常是因為國家未能盡責,明確處理體制暴力。甚至企圖維護體制暴力。

如果用拳頭槌小孩胸口的老師可以被明確解聘,並公告告誡,此行為不可被容忍。那麼,會那麼輕易出現下一個嗎?

如果掐小孩脖子、用熱水瓶燙小孩手臂、甩小孩巴掌、打腫小孩屁股、推小孩撞牆、用熱熔膠打臉的這些老師、這些行為,可以被明確處置,言明不得逾越;如果國家可以淘汰無法控制自己的不適任老師,解職無法保護兒童的校長、主任,那麼,立場不就清清楚楚,哪來其他包庇空間。

說到底,這個國家的教育體制,到底能不能不要再只考慮大人的利益勾結、不要只在乎保住每個人的『位子飯碗』,而必須且必須以兒童人權、教育人權為優先考量,唯一立場。

教育體制要轉型。

保護孩子是每個大人的責任。但國家有責,終結體制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