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永達技術學院,本於8月7日就應解散清算校產,但教育部1月修改法規,使其展延三年。(圖片來源: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停辦三年虧四億 校產成董事口袋
用生命與鏡頭,撰寫台灣環境史的齊柏林導演,在拍攝「看見台灣Ⅱ」時不幸罹難,他生前拍攝的太魯閣採礦區影像,喚起台灣社會看見,亞洲水泥對於環境的危害。亞洲水泥過去在政府特許和護航下,長年濫挖危害國土保持和原住民權益,在經濟部礦業局的黑箱程序下,亞洲水泥竟在修法前,又獲得了20年的採礦展延權!
此嚴重違反公眾利益的「亞泥案」情節,竟也發生在高等教育政策上。2014年停辦的大學永達技術學院,本來在今年8月7日就應解散清算校產,但教育部在今年1月默默修改法規,竟使其可再展延三年,若仍未完成轉型、改辦計畫,才必須解散清算。前永達教師及高教工會批評教育部作法,就如同礦業局黑箱展延亞泥一般。
永達停辦三年 仍未解散清算
檢視《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當時為了大學退場頒定的「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兩者都有規定學校在停辦後,如果在3年期限內未能恢復辦學,學校法人就應進入解散清算校產法定程序。
眼見,永達技術學院惡性關廠後快滿3年了,當永達教師和高教工會開始倒數清算時間,並訴求讓校產回歸高教公益使用時,教育部竟指出高教工會「算錯時間」,永達不是今年8月屆滿期限,而是109年的1月。
圖說:《私立學校法》3年期限內未能恢復辦學,學校法人就應進入解散清算校產法定程序。(圖片來源: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教育部修「永達條款」 免解散、再延三年?
教育部所援引的規定,就是在今年1月份修訂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下稱變更停辦辦法),其中第34條就是永達「展延」的依據。
按照技職司司長楊玉惠的說法,原本的規定是只要永達技院「提出」轉型、改辦計畫即可,但現在還必須「完成」才行,所以依照該規定,永達的改辦期限,還有三年,如未限期完成學校法人才必須解散清算。
照司長說法和條文內容,此修改雖然看似變嚴苛,但問題就出自,該條文的第三項卻特別但書指出,所謂解散清算的三年期限,乃是自此規定修正施行後的三年,亦即解散清算期限是到109年1月5日。放眼全國158所大專校院,唯一符合此但書者,就是永達技術學院,這也是為何此規定會被痛批是「永達條款」緣故。
〈變更停辦辦法〉修正後,教育部亦開始用此來鬆綁及覆蓋《私校法》和〈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讓永達免於受今年8月若未能恢復辦學或轉型成功,就應解散清算之管制規範。
清算日期未明 教育部昨是今非
據永達教師和高教工會列舉例證,我們可發現,確實在今年1月「永達條款」尚未制定前,有關永達解散清算的期限和條件,教育部從上至下的說法都是:只要停辦三年後沒有「通過」轉型方案或沒有「成功」轉型,學校就必須執行解散清算,而這三年後的具體時程,就是今年8月。
去年10月,永達提出新轉型計畫後,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王明源就表示,永達二次轉型方案,仍有諸多不妥,所以被教育部予以否決,他更明確指出了今年8月永達若「未通過」轉型方案,就將「執行校產清算、解散董事會,校產清算將優先償還教師欠薪,剩餘則會回歸地方政府」。
時間回到,永達被教育部核准停辦的三年前,2014年8月8日,當時處理永達停辦事務的技職司司長李彥儀,其說法亦是:「永達若三年內沒成功轉型,學校法人依法須解散,資產可依董事會決議捐贈或歸公有,董事會向台糖承租校地也必須還給台糖」。
教育部如此政策、說法上的大轉彎,前永達教師建築系教授賴福林至教育部陳情時就痛批到「政府應講誠信,可以碰到財團就轉彎、修改辦法嗎?」,他指出永達辦倒學校是「無能」、苛扣教師薪資是「無德」、不顧學生受教權是「不義」、賴著校產不退是「不仁」,他質問到如此無能無德、不仁不義的永達董事會,教育部為什麼還要為其開脫責任、展延解散清算時程?
圖說:教育部曾表示:永達只要停辦三年,未「通過」轉型方案或沒「成功」轉型,就必須執行解散清算。(圖片來源: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辦學停三年 永達挖坑四億?
從永達的預、決算書可發現,永達停辦後的這將近三年的時間,雖然學校沒有任何教學或研究活動,但其財務竟仍支出逾4億元,其中停辦後董事會開支的預算竟還高於學校正常運作時的數額。
由於財報的低度透明,以及缺乏公共監督機制,這些資產是如何被使用,以及流向何處,遭積欠薪資的永達教師和社會大眾皆一無所知,也無從參與監管。
三年前當永達爆發積欠教職員薪資、校務營運困難,且幾經輔導都未能改善下,正是教育部不願依據《私校法》第25條對這些辦學不力之校董課責,解除這些校董職務、積極接管整頓,才會發生日後師生流離失所、校產不能回歸公共使用,反而損失近4億元的社會災害。
換言之,過去三年教育部放任,永達校董挖掉4億校產已該嚴正檢討,並立即導正的重大缺失,豈有再給校董三年繼續再把持鉅額校產的道理?
教育不是營利事業,校產更不是少數人的家業私產,可如同股份任校董佔有、把持,教育部有義務立即將長年由國家補助、學費、社會公共資源所累積而成的鉅額校產回歸公有。
永達此「濫採」校產惡例一開,日後40所可能退場的私校,若比照「永達模式」辦理,恐將造成「高教土石流」的災難,屆時保守估計將有1,300億元的公共資產,將因少數校董掏空而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