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調高玉晶光期貨契約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
臺灣期貨交易所將於105年11月28日調高玉晶光期貨契約(LEF)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為現行所屬級距適用比例之1.5倍,本次調高係因玉晶光(股票代號:3406)經證交所於105年11月24日公布為處置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105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期交所依規定調高玉晶光期貨契約(LEF)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自105年11月28日(證券市場處置生效日次一營業日)該股票期貨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並於證券市場處置期間結束後,於該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調整前之保證金,參照證券市場處置措施,調整期間如遇休市,則恢復日依休市日數順延。
本次保證金調整情形列表如下: 單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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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 (玉晶光期貨) |
調整後保證金適用比例 |
調整前保證金適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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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保證金 |
維持保證金 |
結算保證金 |
原始保證金 |
維持保證金 |
結算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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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20.25% |
15.53% |
15.00% |
13.50% |
10.35%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