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0(十一月刊)「不自殺聲明」的背後

外勞人權第一步:廢止三年出國一日

今年6月22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了《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修正案,將取消我國外籍移工每工作三年,就必須強制出國一日的規定。此一修法,在初審案通過後,隨即引來了仲介團體的強力反對,以至於此修法案的推動進度受阻。

因此10月2日移工團體才發動了一場「反剝皮」大遊行,當日約有三千名移工參與,他們要求儘速修法,以免除原先「三年出國一日」所需負擔的高額仲介費用。此修法案,最後終於在社會公眾強大的關注下,在10月21日於立法院正式通過了三讀,廢止了《就服法》第52條,外勞每三年必須強制出國一日的規定。

「不自殺聲明」背後的鉅額利益和改革壓力

由於我國自1989年開始引進外籍移工時,並非採取國家對國家之間的直接聘雇,因此商業化取向的私人仲介,便自然而然作為移工主要的聘雇、媒合機制,成為了輸出國、輸入國,及移工和雇主之間的重要中間人。這中間也就創造了可觀的商機和利潤空間。

雖然說,各個移民輸出國政府對仲介費有合法收費標準。不過,實際上仲介公司通常會巧立各項名目,例如「服務費」、「入境費」、「遷徙費」等,來向要台工作的移工額外收費。另外,仲介還會以「借據」來偽裝仲介費,分期由移工每月的薪資中扣除。

根據移工團體,以及過去媒體所做的個案調查,這筆來台工作的仲介費,平均約是8至15萬元左右。所以幾乎所有離鄉背景、飄洋過海的移工都是背債來台,而一般來說他們至少都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才得以還清這筆債務。

這些移工來台所需的「仲介費」,表面上雖然是由國外的仲介業者在收取,依規定我國仲介收取的是,每月最高1,500元到1,800元的「服務費」。但台灣仲介會從中拆帳來台仲介費的情事,卻也早已不是新聞。且根據台灣大學社會學系藍佩嘉教授的研究資料指出,因著仲介利潤的龐大,仲介市場彼此間的競爭是日益激烈,我國仲介業者為了減少對國外仲介的依賴所衍生的不確定成本,除了已開始紛紛兼併國外的仲介,亦自行在輸出國成立海外分公司。這些都說明了我國與移工輸出國仲介間難以切割的利益、共生關係。

1.4萬移工受惠 年省14

而且根據勞動部的推估,此修法若順利通過,每年約有1.4萬名移工受益,以平均每人10萬元仲介費來計算,一年移工們至少將免除約14億元的仲介費。

綜上所述,如此鉅額的仲介利益也說明了,為何此修法會遭受百般阻擾,遲遲難以推進。

回顧去年立法院在《就服法》要針對移工「延長工作年限」修法時,其實便有要刪除第52條「三年出國一日」的規定。但後來正是因著仲介業者的壓力,才使得這「三年條款」還是被保留了下來。當時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為此,也表示過遺憾及譴責,因為他認為這規定並不人道、合宜,純粹為的只是「圖利仲介」。

而今年直接提出此修法案的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在衛環委員會初審時,更特別發表了「不自殺聲明」,來表示自己「不吃安眠藥、不酗酒、不會接近有消坡塊的地方」,從而我們也就見識到了仲介業者的施壓力道非同小可。

「三年須返國一日」是歧視性條款

如果透過檢視《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工作三年就必須出國一日」,背後的立法想像,我們將會發現,這乃是隱含著階層、職業,同時也是混雜種族/族群階序的歧視性立法,其可以說係專屬於「藍領」、「東南亞」外籍移工的歧視性條款。

因為不同於多半來自歐、美、日等先進資本主義國家的「白領」的管理、技術專業人士,他們並不受此規範的限制,而他們只要有工作許可,居留年限就可以一再延長就可見三年條款的針對性和區隔意味。

此外,我們從體檢要求上的控管上,更是可以看見《就服法》對於外國人的雙重標準。比方說藍領外籍移工被嚴格、強制地要求要通過包括肺結核、梅毒、B肝、愛滋、精神評估等健檢項目,而外籍教師所需體檢項目和次數較藍領移工少,白領的專業人士卻是不需要體檢。

喪失合理性的「三年條款」

當初《就服法》52條,要求移工必須三年出國一次的立法,正是為了要防止移工連續在台居留而達歸化移民的標準。

然而,暫且不論這排除歸化的政策性歧視,單就防範歸化的目的來說,其實我國《入出及移民法》在2007年修法時,就直接排除東南亞藍領移工申請規劃入籍的可能,所以在外籍移工永遠無法成為台灣人的前提下,三年出國一次的規定顯然已沒有存在的必要及合理性。

用完即丟的勞動力商品邏輯

至於當時「三年條款」或移工被排除長期居留的結構性因素,其則是肇因於我國對於藍領外勞所採取的「客工」(guest workers)制度。所謂「客工」意即將外籍移工,視為補充性的、過客性質的勞動力,並要排除他們長期居留成為移民的可能,在台灣的情況,我們更進一步排除了他們享有該社會的公民社會權(在歐洲雖然也採取客工制度,但移工在制度上仍得以享有奠基於公民身份的經濟和社會權)。

如果我們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檢視這樣的制度設計,簡言之,其就是把藍領外勞視為一種,即期的可以用完即丟的商品,而作為「消費」此商品輸入國的台灣社會,其實佔了很大的便宜。

因為在政策、法令精細的盤算下,我們得以直接享用了一批批年輕力壯的移工,他們在高勞動強度、高工時下所貢獻的豐碩勞動成果,而卻不必考慮和負擔其勞動力的「再生產」,即勞動力養成、修復的社會成本,這包括了有食衣住行育樂、教育、延續後代、退休安養等。

雖然我們給付外勞的薪資:產業移工為法定基本工資20,008元;家庭看護移工為17,000元,若以移工母國的工資水準,好像是可以滿足其勞動力在母國的「再生產」需求。不過,許多移工研究者,例如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的研究分析就指出了,如此將外勞的「生產」和「再生產」分隔兩地的政策,意味著是我們只將移工的勞動力單純視為「純粹經濟性商品」般對待,而忽略了其作為人,在台灣社會工作會需要的「社會性」需求及權利,而這也明顯是違反國際勞動人權的內涵。

因此即便我們從外籍勞工最高的工作年限是一再被延長,從6年、9年再到12年,可以得知他們並不是補充性質的。不過,他們在工資的報酬,或是勞動權益上,還是脫鉤、被排除於我國基本的法定勞動條件。比方說,按月繳納勞保費用的產業外勞,基於最高的工作年限是12年,從而被剝奪了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在投保滿15年後請領一次的退休金的權益。至於,社福外勞中佔絕大多數的家庭看護工,則更是排除於任何勞動法令之外,既不適用《勞基法》,不受我國法定基本工資的規範,也沒有勞工保險對於職災的保障。

保障外勞勞動人權的第一步

我們知道勞動力市場只要存在一批「廉價」、「好用」的勞動力,那麼自然的會影響、拉低整體勞工的勞動條件和工資水準。對此現象,人們容易傾向將責任歸咎於外勞本身,比方說引進外勞對本地勞工所造成的壓低工資或失業後果。然而,這樣的看法實則卻忽略了唯有使得外勞的勞動條件能被正視、改善,那麼整體的勞動條件亦才可能獲得提升。因此,廢除「三年需出國一次」的規定,實則為還給外勞基本勞動人權,同時亦是提升我們社會勞動條件,既充分且必要的一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