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本位恐成小英施政絆腳石
新政府上台近半年,推出不少亮眼的政策討論,固有一番嶄新氣象,未來能否發揮百分百功效,官僚戮力執行自不在話下,相關稅政配套毋寧也扮演關鍵角色。不過,可以是正面促進的角色,更可能會是負面地抵銷的絆腳石。
長年觀察,財政主管機關恪遵開源節流、看守國庫收入的職責,復因近十年財政困窘、加稅不易,除了一位財政部長大喊舉債造福子孫之外,凡立法委員提案涉及稅賦,無論涉及稅額多寡,只要有一絲減少稅收的可能,無不挑動歷來財長的敏感神經,甚而引發彼此對立與抗爭心態。平心而論,財政困窘既是事實,青年低薪、高房價、低成長的悶經濟狀態更須有一番轉骨的新氣象,落伍財政體制更須改革而非死守,防弊、維護稅收優先的保守心態也因省思檢討,蓋即便稅收不變甚或成長,代價卻扼殺產業、政策生機,不啻本末倒置、竭澤而漁?
保守稅收心態扼殺產業
保守的稅收心態,扼殺產業,抵銷政策良善美意,過去、今日事例俯仰可拾。
- 認購(售)權證課稅案:2005前後開始,肇因認購(售)權證的避險交易是否應比照有價證券交易,利得應免稅,損失也不得減除,財政部一紙函令將之歸入免稅交易,造成發行權證的證券商依法令要求從事反向避險,所衍生之損失,不能併計所得減除,導致券商無利可圖,權證停發多年,直到2007年所得稅法增訂24條之2,容許之後併計減除,過去個案則由司法院於2011年作成693號解釋駁回券商所請,紛擾多年這段彼此抗爭期間,權證交易市場接近停擺。
- 併購商譽攤銷案:企業併購法容許企業分十五年攤銷併購商譽,但企業列報商譽攤銷費用時,稽徵機關往往質疑企業併購價格出太高,或者無法證明資產的公平市價估價,大筆一揮,剔除企業併購商譽,使得許多內外資公司因為稅捐成本不確定,對併購案件裹足不前,近年併購案件也隨之大幅減少。
-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案:因應中小企業雇員普遍薪資水準較低,2015年立院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讓中小或新創企業可以於新聘員工或提高薪資水準,就增加的薪資費用,營所稅上多扣三成;但據悉,因抵扣加碼幅度僅多三成,相關表件申請又相對繁複,至今申請件數極少。
- 長期照護費用不能比照醫療費用扣抵所得稅:人口結構加速老化,尤須健全長照制度對應,個人綜合所得稅雖容許醫療費列舉減除,長期照護所需的看護費用、看護工薪資等,稅法文義解釋上並未包含在內,實務上也不乏納稅人列報長照相關支出,遭稅局否准並補徵稅額的實際案例;不管是否透過加稅或舉債補足長照所需預算,缺少了稅制上支持,整體長照難謂完整。
- 投資型人壽保險案:遺贈稅法規定人壽保險有指定受益人者,保險金額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曾衍生不少被繼承人生前帶病投保,或將現金遺產轉換成投資型保單,除投資獲利外,也順帶享受死後免稅待遇;稅局查獲後多以實質課稅、非典型人壽保險為由, 予以補稅甚至送罰。稅局採個案實質認定,對新興保險商品銷售與推廣,產生極大的稅負不確定性;參考其他國家亦有設定投保或保金上限,為保險節稅留下一個明確的合法空間。
防弊重於興利心態嚴重
歸納上述五則案例,財稅機關執法的幾項保守思維呼之欲出,一是防弊重於興利的保守心態,推定所有納稅人、企業都有避稅、逃稅的嫌疑,例如在併購商譽一概推定企業抬高併購價格抵稅,二是稅收確保優先於促進產業、經濟活力,例如降低中小企業加薪減稅成數,並申請繁複,來降低稅收減少空間,且不思如何修改遺贈稅法,活絡人壽保險市場,三是高舉著「惡法亦法」、拒絕正視產業現實,例如認購售權證案,明知非出於獲利考量的避險交易,仍強行比照免稅的證券交易行為,四是無視社會需求與人性尊嚴,只求稅收不要減少,例如死守著醫療行為解釋上不包含長期照護,也不願意進行長期照護的稅制配套可行研究。無怪乎有輿論指出,倘若現在內閣的施政思維,仍舊停留在財稅自主的?官稅吏的傳統思維,不啻是稅官治國,台灣命運勢必坎坷云云,論斷固有草率跳躍之虞,察其真意,毋寧是對財稅本位,稅官自為之的保守心態,抱持著恨鐵不成鋼之悲願。
與國際日益脫軌
台灣缺乏天然資源,又地處東亞關鍵地位,小英政府上台宣示南向政策,取代過往親中發展,衡酌國際政經情勢,似已宣示我們需把未來發展,寄託在國際空間的拓展,並選擇適當跨國的領域、戰場,創造台灣人的驕傲。然而,要打好國際盃,前提是重要的核心制度與思維,亟需與國際接軌。我國稅制需要接軌國際水準之處多已,特別是資本利得稅制與租稅負擔率的提高。急切需要接軌國際者,不單稅制而已,企業組織法制更需與國際接軌,其中2015年12月開始施行之有限合夥法,容許國人藉由有限責任的合夥組織,進行專案投資、營利活動,並減少風險,乃先進國家施行多年的制度,也可提高我國經濟自由度與競爭力,更屬接軌國際投資的重要里程碑。
有限合夥 竟僅有一件!?
國外行之有年的有限合夥,搬入台灣的實效如何?令人訝異的數據卻是,截至2016年9月底,竟然僅有一件申請登記,資本額僅15萬元之餐飲業!何也?原因無他,千夫所指,又是稅負因素卡了關,蓋因財政部堅持,有限合夥必須比照無限合夥,先由合夥組織繳納營所稅負後,合夥人再按盈餘歸戶情況,報繳自身綜所稅,與國外有限合夥相比,稅負明顯較高,而且有限合夥也不是公司組織,所得稅法上盈虧互抵、交際費上限,還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政策性扶助,也跟有限合夥絕緣。
財政部堅持有限合夥必須比照營利事業課稅,主張原因有四:(一)原以公司經營,卻轉換為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藉以規避稅負,蓋若獨資合夥等組織形式,若僅消課徵個人綜所稅(最高45%),在現行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之下,相對於公司發放股利的綜合稅負最高可達49.675%來說,稅負較輕,而有稅捐套利空間;(二)合夥組織成立較公司容易,則個人以營利事業型態,轉換個人家庭或奢華支出(如飲宴、名車)之情形恐加鉅;(三)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均在兩稅合一減半扣抵制之下,實質稅負趨於一致,倘若單單將有限合夥排除在外,單獨納入綜所稅處理,有違稅捐中立原則;(四)倘若特定產業有扶助需要,透過產創條例或特別法個別地給予稅捐優惠即可,無須針對有限合夥給予永久性地免除營所稅納稅義務。
主管機守舊不知變通
歸結財政部上開四點反對有限合夥給予免納營所稅待遇之理由,說穿了,其實只有一項-不可獨獨針對有限合夥,開啟免納營所稅的例外。蓋私人家庭花銷灌入營業費用扣除,此問題存在公司組織久已,所得稅法37條交際費限額、38條業務關聯等規定即是控管機制,有限合夥亦可修法比照辦理;其次,獨資合夥作為營利事業在2015年之前,原係採取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課徵,只不過2015年之後,因兩稅合一制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自然人股東持有股利的實質稅負,從原來的40%,上昇至49.675%,倘若讓獨資合夥可以維持過往盈餘併入綜所稅課徵,兩者稅負即有5%左右的差距,故回復獨資合夥必須報繳營所稅的舊制。然而,常理而論,就算獨資合夥改課綜所稅,捨棄公司組織改以獨資合夥所帶來的好處,每年至多省不到5%稅負,所喪失者,乃是公司組織帶來籌資、借貸等其他便利,明顯得不償失。然而,當財政主管機關選擇了不願檢討而選擇維持獨資合夥稅制原狀的官方立場,自不可讓有限合夥開了一扇免報繳營所稅的後門。
時刻檢討制度 方能助台灣轉骨
如同本文前述,企業法制與稅制應順應接軌國際的潮流,兩稅合一制也好、獨資合夥稅制,乃至有限合夥稅制,本宜時時刻刻檢討,如何才有助於台灣企業不再縛手綁腳而轉骨升級。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的營利所得,國際主流所得稅制係納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疇,而非公司、法人所得稅;其次,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乃人合組織,除了大型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的特殊情形之外,很少可發展至與一般公司相比拼的同等規模,更別說獨資合夥等人合組織受國家政策扶助、法令保護之程度,以及在金融市場上借貸、募資之能力,遠遜於公司組織,彼此所得稅負擔上若有些許差異,本屬合理,實無必要強令彼此所得稅負擔在同一水平。
不良稅制絆著重要施政、經濟發展,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單以有限合夥稅制來說,短期應該修正者,無非是將包含有限合夥及獨資合夥等人合組織,均比照國際作法,改按綜所稅課徵,一則簡化繁瑣申報,二則合理反映人合組織不同於公司組織之經營能力,三則減少稅負因素干擾企業組織決策。中長程來說,廢除兩稅合一,改採兩稅分立,並設定加計綜所稅、營所稅之後,最高不可超過40%的資本利得稅制,同時接軌國際,又可降低稅負因素干擾經濟活動的可思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