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5(四月刊)隨機臨檢當與不當

圖說:警察一向被台灣視為安定社會的力量。(圖片來源:新北警好讚)

執法過當人權課題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台北車站周圍因「穿著拖鞋」、「未正眼看警察」,遭到警察臨檢而發生爭執。隨後李永得在臉書上痛批警方此舉形同「警察國家」,引發各界熱議。

對此事件,各界評論的焦點多半放在「李永得是否耍官威,自以為官大就可不配合臨檢?」,或者是「因為穿拖鞋就被臨檢,警方執法是否涉及歧視?」,而出現不同意見對立。然而,此一事件更該作為一項人權課題,進行更深入的探究。若將焦點放在「官威」或「拖鞋」的言論,恐怕無助於實現人權進步的可能。

政務官「高人一等」?

在各類的批評聲浪中,許多人抨擊李永得:憑什麼認為可以拒絕臨檢?這豈不是擺明身為政務官就可以「高人一等」,遇到警察就可以享受差別待遇?

不過,這種說詞只是部分民眾先入為主想像。細看李永得當天與警方發生衝突的錄影畫面,李永得全程並沒有透露自身政務官身份,自然也沒有透過「官威」來拒絕警方臨檢。相對地,他不過是以一個下班後在自家附近散步的「老百姓」身份,質疑為何「什麼都沒有做」,就被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

作為老百姓,是否有義務接受警察所有的臨檢盤查要求呢?固然有人說,「假如什麼犯罪都沒有做,幹嘛怕警察的臨檢?」這種觀念並沒有將人民隱私權利放入思考,認為給予警察執勤方便有助於犯罪偵查。相對地,「警察根本沒依據懷疑我有犯罪,憑什麼臨檢我?」,則從人權保障出發思維方式。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之間的衝突,造成李永得事件中的兩造對立論戰。

嚴格來說,在各類刑事偵查政策的辯論中,例如是否該於公共場所加裝大量攝影機?是否允許政府蒐集人民指紋建檔?都可觀察到類似衝突。李永得事件若能夠深入討論,或許能為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建樹。

圖說: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台北車站遭到警察臨檢而發生爭執。在臉書上痛批警方此舉形同「警察國家」,引發各界熱議。(圖片來源:客委會粉絲專頁)

大法官535號解釋

首先,讓我們從法律規範談起。早在2001年時,我國大法官就作出過535號解釋,強調禁止警方不顧時間、地點、對象的「任意臨檢」作法。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文指出:「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大法官指出,如有更不影響到人民權利的執勤方式,則警察應該優先採用之,而不該隨意採取逾越必要的措施。以臨檢為例,警方有必要先確定受檢人「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否則根本不該、也不可實施臨檢。

圖說:2001年時,我國大法官就作出過535號解釋,強調禁止警方不顧時間、地點、對象的「任意臨檢」作法。(圖片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偵查優先 人權靠邊?

人們不難發現,這些十五年前大法官們苦口婆心的憲法解釋,似乎並沒有真正被我國的警方所落實?儘管大法官解釋具有法律上拘束各級機關的效力,但單單以臨檢為例,警方至今依然維持各種不問比例原則隨意設立臨檢站,且對於路過者不問是否有合理懷疑犯罪嫌疑、一律予以盤查的實務作法,形同是將大法官535號解釋束之高閣。

在台灣社會大眾心中,仍往往存有一種「為了偵查犯罪,可以限縮人權」的社會心理。不論是對於警察的隨意臨檢,或者是隨處大量設立的攝影機,通常都予以肯定和支持。例如在李永得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網友們冷不防留言表示:「難道壞人自己會寫在臉上?警察不臨檢,怎麼抓得到壞人?」而支持警察的臨檢。更有人以鄭捷案為例,批評「就是缺乏臨檢與偵查,才讓不幸的血案發生!」這種狀況的發生,或許無法只歸咎於警方「濫權」、不顧大法官意旨。實際上,它反映了台灣社會多數對警方執勤期待。

類似的社會心理,它反映了我們社會文化的基底:為了安全感,我們寧願接受一時的不自由。為了抓到壞人,我們允許偵查可以沒那麼有原則。而對於像李永得這樣拒絕臨檢的人,無怪乎我們質疑他是壞人橫行的幫兇,不惜群起而攻之!儘管,我們似乎沒有花費同樣的心力,試圖尋找更好的替代方案?

人權保障與犯罪偵查

如果臨檢的目標在於「隨機搜捕」,也就是透過隨機抽樣盤查,巧合找尋到犯罪嫌疑人(預備著手者,或已犯罪者),並進一步予以制止或逮捕,如同過往中小學,校方對學生無差別「搜書包」一般,看看能否碰巧查到違禁品,無法否認的是,臨檢會有些許犯罪預防或促進偵查效果。

但容許警察隨機搜捕,並非是沒有代價的,它應當和其成效相較來衡量。大量臨檢的代價,犧牲了普遍一般人民的基本權利,使得人人都可能成為犯罪偵查的對象;老百姓走在路上如果沒有攜帶身分證,都可能遭遇到「麻煩」。因此,在犯罪偵查與人民權利兩者間該如何權衡?有沒有更有效、但對一般人侵害更小的手段?這才是政府部門該積極反思與追求進步的課題。作為期許社會更加安全的社會大眾,不該無條件地支持警方恣意活動,讓缺乏效率與實益的過時作法持續橫行不自知。

警察不是「政府保全」

當前多數警力被部署在無謂官署保安工作,或人民集會遊行時的「政府保全」。一場人民集會抗議,動輒耗費數百名警力維安。這些人力如果能夠回歸各類犯罪的深入調查,或予以更有效地訓練,不但是一般的犯罪率可能減少、破案率可以提升,就連各種複雜的現代案件(例如金融犯罪、商業犯罪),都更有可能被有效節制、漸次解消。這不是真正符合人民期待嗎?一群警察在街頭從事低效率的臨檢,或擔任官署低階的保全工作,卻不讓其把心力花在更有意義的犯罪偵查上,是否該把有限的警力用在刀口上?

圖說:多數警力被部署在官署保安工作,或人民集會遊行時「政府保全」,一場集會抗議,動輒耗費數百名警力維安。(圖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偵防應思考人權

李永得事件提醒了我們,十五年前大法官留下的臨檢誡命,還並未真正走入我們台灣社會大眾的心理之中。大眾期待安全感的心理可以理解,但真正要能夠降低犯罪發生、查緝犯罪活動,應檢討更有效率的警力配置與活動,才具有實益。而且,犯罪偵查應思考其人權的代價,理當積極尋找對人權侵害更小、有效的警察執勤方式。李永得事件只是開端,是否真正超越傳統形式對立,並邁向具體改革之路,還需更多人持續地投入與關注,才可能有實際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