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5月22日經立法院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其間因為本會(全教產)之努力,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主管職者之加給,均依法明訂為「職務加給」。教師擔任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與兼任主管職務所應有的義務與待遇,應有一致之標準。然105年之年終工作獎金,除了主管加給列入年終獎金外,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並未列入計算。全教產在此呼籲政府,應依法行政,勿玩文字遊戲,給在職教師公平的對待。
105年1月12日全教產即發函籲請修訂「一百零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要求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應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列入年終工作獎金計算,避免差別待遇,違反公平原則。
然國教署於105年1月15日發予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函文,針對「公立學校教師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是否納入10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案」,卻是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500293612號書函內容,認定「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縱已改為職務加給性質,亦不得納入教育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而教育部於105年2月18日回予全教產之函文,又明確認定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主管與導師(原導師費)職務加給均為「職務加給」,依照公平性均免納所得稅。
政府既已認定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為職務加給,與主管加給性質相同,為何要在文字上混淆模糊,刻意存在「不得納入」之情形?若不依法行政,任由主管部署自行認定,實讓第一線教育人員寒心,深感遭受不平等對待。全教產譴責政府自違法令,破壞國家法制,值此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期間,呼籲勿在文字上動手腳,並依「教師待遇條例」之相關規定,將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比照主管加給列入年終工作獎金中,以維護教育現場之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