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以具體回應實驗教育辦學的需求,並營造更為友善及適性的實驗教育環境。上開修正草案,教育部預定12月底提報行政院,明年1月底前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實驗教育三法自103年11月公布施行,迄今已有二年,為落實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提供學生多元適性學習機會的立法精神,經廣泛徵詢各界實施二年的意見及反映,擬具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 明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特定教育理念的定義,以利審議會針對實驗教育計畫進行審議或評鑑時之參據。

(二) 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生總人數,由原不得超過480人上限修正為600人,每年級不得超過50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240人,每年級不受50人之限制。

(三) 放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比率不得逾10%之限制,修正為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三分之一,但增加配套機制,以確保每一實驗教育計畫符合條例特定教育理念之立法精神。另,校長遴選及聘任程序,得由各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報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四) 明定現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的實驗教育機構,得以原有教學場地及建築物,申請改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解決實驗教育機構發展為實驗教育學校的困難。

二、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 於具體保障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權益部分,增訂參與本條例之實驗教育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授權規定,以保障高中無學籍學生各項依法令所定之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又增修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其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以保障學生升學權益。

(二)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審議會組成委員人數上限修正為二十一人。另,大幅簡化實驗教育計畫應繳交的各項報告文件;並簡化實驗教育之申請作業,其學生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僅需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三)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公立學校申請利用或租賃學校閒置空間,或依法租用私立學校之閒置空間,以解決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場地問題。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

(一) 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託私人辦理之需求,將現行條例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擴及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適用之相關規定。

(二) 為提供委託私人辦學空間所需,明定主管機關得將學校的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於新設一所學校後可委託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