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及修正實驗教育三法草案

教育部長期關注偏遠學校教育發展, 為弭平城鄉差距造成學生學習弱勢, 並全盤綜整處理偏遠地區學校面臨之問題,教育部已擬具「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是國內首部針對「 偏遠地區學校」出發的教育立法,希望透過教育措施、 經費與人事彈性運用及教職員工福利等,解決學校辦學困境, 並保障學童受教權益;另外,為促進教育創新與實驗, 提供學生適性多元的教育選擇,103年實驗教育三法公布施行一年 半後,為了更貼近教學現場的需要,教育部已蒐集各方修法意見, 研擬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指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從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形 對偏遠地區學校做明確定義,以使教育資源挹注更為公平, 另保留縣市政府因地制宜的空間,針對文化不利、 生活不便或經濟不佳等情形,授權地方政府得經相關程序自行認定; 另規劃接受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 或為該類學校辦理的教師甄選所初聘的專任教師, 需服務六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 同時明訂一定範圍內無國民小學之社區或部落, 適齡兒童達一定人數以上者需設立以教學為主要功能的分校、 分班或教學場所,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益。又除現行教師待遇條例外, 另規劃給予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獎金、交通及其他津貼,以減少偏 遠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此外,辦學績效卓著的偏遠地區學校校長, 經一定程序,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以留住願意留在偏鄉服務的校長做深耕教育。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首先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正草案部分, 團體實驗教育學生轉出、入人數未達總人數3分之1者, 免辦理計畫之變更;大幅簡化實驗計畫應繳交各項報告文件, 符合行政減量的政策方向; 另為保障高中無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的各項受教權益、 福利及優惠措施,增修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授權規定以明確規範; 又主管機關所發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應註明其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教育。 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正草案部分,明定特定教育理念的定義, 並於實驗計畫的審議及評鑑程序, 均應考量是否符合特定教育理念之規定; 另考量辦理實驗教育之需求,明定除由地方政府指定外, 亦得由學校主動提出實驗教育計畫, 並放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比率不得逾10%之限制, 修正為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3分之1,但增加配套機制, 以確保每一件實驗教育計畫符合條例特定教育理念之立法精神, 又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於校長遴選與聘任程序,得依實際需要另定, 且校長任期報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的限制, 以符合實驗學校用人彈性所需;另外, 明定現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 的實驗教育機構, 得於原教學場地及建築物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具體解決實驗機構發展為實驗教育學校的困難。最後, 在委託私人辦理條例部分, 考量縣市政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託私人辦理的需求, 將現行條例只有國中小可辦理延伸至高中也可辦理, 條例名稱併同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另為提供委託辦學空間,明定主管機關得將學校的分校、分部、 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 新設一所學校委託受託人辦理。

教育部表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條例草案除邀集專家學者、 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外,並已於105年8月21日至2 3日辦理北、中、南、東四場分區說明會,蒐集各界意見, 以使草案內容更加妥適,另實驗教育三法也自105年6月起多次徵 詢修正意見,並邀集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 民間團體召開研商會議,期望修正草案更貼近實務需求,與時俱進; 此次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制定案與實驗教育三法修正案已循法 制程序辦理中,預計於11月送行政院、12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