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師大附中校長候選人 106年2月20日前受理各界推薦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即日起公告,公開徵求師大附中校長候選人,期間至106年2月20日止,歡迎社會各界推薦符合資格、優秀且具教育理念的參選人。

今年即將迎接70週年校慶的師大附中,不但是一所校齡悠久的公立完全中學,更肩負提供師大師培生教學實習的責任,師大附中除了優秀的師資與完善的教學設備外,也以自由校風及多元發展為特色,為實現「成己成物」的願景,以全人教育、社會關懷、協作創新、寰宇視野為發展目標,畢業校友遍佈臺灣及海內外各地,學以致用,貢獻社會,每年充滿創意的畢業舞會及畢業典禮,更是年輕校友共同的記憶。

師大為遴選附中校長,業訂定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辦法。105年12月26日組成附中校長遴選委員會後,立即於105年12月29日召開第1次會議。

師大附中校長遴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一致建議,為廣徵人才,並審慎辦理附中校長遴選,俾利選出優秀且適任之校長帶領附中推動校務,新任師大附中校長擬自106年8月1日到任。

遴選委員會表示,有關新任師大附中校長擬自106年8月1日到任案,業以106年1月5日師大人字第1061000247號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案。

相關規章可查詢校長遴選專區:http://www.ntnu.edu.tw/election_hsnu/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徵求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候選人啟事

105年12月29日本校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公開徵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稱本校)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稱附中)校長候選人,歡迎符合資格者參與遴選。

二、本校附中校長候選人之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

(二)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具有其他國籍者,須承諾於應聘校長之前放棄其他國籍)。

2.具有高尚品德與民主法治理念。

3.超越宗教、政治、黨派及利益團體。

4.具有卓越之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5.具有前瞻性之中等教育理念。

6.具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四)現任公立學校校長至106年8月1日止,須現任校長第一任任期已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

三、凡有意推薦之個人或學校,請自本校網站首頁(http://www.ntnu.edu.tw/)點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專區」,下載相關表件,備妥相關資料並請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下午5時前以雙掛號寄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10610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收執(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電子檔案並請寄至聯絡人信箱(ping2008@ntnu.edu.tw)。

四、本遴選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教師法、教師法行細則、國籍法、就業服務法及本校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案聯絡資料:

聯絡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事室李亞娉專員

聯絡電話:02-77341290;傳真:02-23627123

E-mail:ping2008@ntnu.edu.tw

郵寄地址:10610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普大樓2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事室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敬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辦法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校第一一七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師大人字第一O五一○二九七一三號函發布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附中)校長之遴選作業,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附中校長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無連任意願、未獲連任、不得連任或因故出缺時,由本校依本辦法成立附中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遴選事宜。

第三條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代表三人:本校副校長一人、教育學院院長及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以副校長為召集人。

     二、本校教師代表二人:由本校各學院院長各推薦一名該學院編制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由本校校長擇聘之。

     三、附中教師代表一人:由附中校務會議推選產生。

     四、附中家長代表一人:由附中家長會推選產生。

     五、附中校友代表一人:由附中校友會推選產生。

     六、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三人:由本校各學院院長各推薦一名及附中校務會議推薦二名校外學者專家,密送本校校長擇聘。

     遴委會之組成應重視性別比例,任一性別應占三分之一以上,並應酌列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亦應符合性別比例規定。

     遴委會如有任一性別委員未達三分之一者,不足額部分由本校校長就第一項第六款候補委員名單擇聘遞補之。   

第四條  遴委會委員之任期,自本校發聘日起至附中新校長選出就任為止。

     遴委會由召集人召集會議、擔任主席,並綜理會務。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五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委會於附中校長遴選期間,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席就委員中推薦,經提請遴委會同意後兼任之。另置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各項遴選工作。

     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法律顧問,列席遴委會會議,並提供有關諮詢。

第五條  遴委會委員為附中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者。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當然委員由本校校長遴派人員遞補之,其餘委員按身分別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遞補。

第六條  遴委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訂定附中校長遴選相關補充作業規定與表格。

     二、徵求附中校長人選,並公開接受推薦。

     三、審核附中校長候選人資格與條件。

     四、提出附中校長遴選書面報告與附中校長候選人推薦名單。

     五、選定附中校長人選,送請本校校長聘(兼)任。

第七條  附中校長候選人應為本校或附中編制內專任教師或他校校長或教師,且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

     附中校長候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附中校長遴選:

     一、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二、擔任他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不得參加附中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附中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附中校長候選人不得有請託關說、從事競選活動或委請他人助選等情事,經遴委會查明屬實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附中校長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公開徵求候選人:遴委會應於組成後,公開徵求附中校長候選人。參與遴選者應填具候選人資料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資料,於期限內送達本校人事室。

     二、資料初審:本校人事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對參與遴選者書面資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連同候選人資料表暨相關資料,提送遴委會綜合審查。

     三、綜合審查:遴委會依本辦法所列資格條件對候選人資料綜合審查,並決定二至四人為附中校長候選人並公告之。

候選人未達二人時,遴委會應保留候選人之資格,並重新公開徵求候選人及依本條各款遴選程序進行審查,直到另行選出之候選人名額併同保留之候選人名額合計達二名以上人選為止。

     四、治校理念說明會:附中校長候選人應參加治校理念說明會,候選人治校理念說明會之辦理方式、時間由遴委會決議之。

     五、提名:遴委會開會決議,推薦二至三人送請本校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  附中校長人選如非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本校得另行增給教師員額,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另依程序辦理教師聘任。

     附中校長應出(列)席本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行政主管會報等相關會議,並應配合及支持本校師資培育政策。<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第十條  附中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得連任一次,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附中校長因故出缺,由本校校長指定本校或附中教師一人代理至附中新任校長遴選產生到任之日止。

第十一條  附中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十個月有意願連任時,作業程序如下:

      一、辦學績效報告:附中校長應以書面表明連任意願,並檢陳辦學績效報告及校務發展計畫書送達本校。

      二、組成考核委員會:由本校組成考核委員會,除本校副校長一人、教育學院院長及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以副校長為召集人外,其餘委員六人由本校校長遴聘本校編制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三人,附中教師、家長及校友代表各一人,分別由附中校務會議、家長會及校友會推選產生。

      三、進行評鑑:第一款辦學績效報告,經考核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評鑑通過後,送請本校校長續聘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附中校長無意願連任或未獲同意連任時,本校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新任 附中校長遴選事宜。

第十二條  現任附中校長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受聘為附中校長職務代理人者如同意被推薦為附中校長候選人時,應即辭去代理附中校長職務。

      前項遴選工作完成以前,附中校長一職之代理,由本校校長指派代理人暨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遴委會之經費,由遴委會編製預算表經議決後,由本校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但遴委會委員及會務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第十四條  遴委會運作過程,應兼顧透明公開及保密。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及遴委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遴委會召集人為發言人,代表遴委會就決議事項對外發言。有關會議紀錄經遴委會決議得對外公布者,得公開之。

第十五條  遴委會委員及工作人員應恪遵行政中立原則,公正客觀辦理遴選工作。     

      附中校長候選人遴選期間,如有違法、送禮或有違師道而事實明確者,視同不具備第七條之條件,遴委會得主動議決撤銷其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疑義或爭論時,由本校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處理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