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為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
櫃買中心表示,為強化資訊揭露之及時性暨考量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實務作業時間,爰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提供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依據,並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適用。
櫃買中心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是為降低媒體報導內容所造成之市場衝擊,暨考量資訊揭露及時性,爰修正上櫃公司回應媒體報導之重大訊息說明時限,應於發現或接獲櫃買中心詢問後,至遲不得逾發現或詢問後二小時內輸入重大訊息;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後或例假日接獲櫃買中心詢問者,至遲不得逾詢問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倘遇緊急突發或重大事件者,則應於櫃買中心指定期限內輸入。
第二是考量營業日上午 8 時鉅額配對已開始交易,為利投資人有充裕時間消化重大訊息與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爰修正上櫃公司發生各款重大訊息之公告時點,由原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上午 8 時)前輸入,提前至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上午 7 時)前輸入。
第三是配合上述修正,修訂因情事急迫上櫃公司得緊急向櫃買中心申請暫停交易之時限,由公開或召開董事會之營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提前為上午七時前申請。
櫃買中心強調,本次修訂為求兼顧資訊揭露之及時性暨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實務作業時間,而對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時限酌予調整,上櫃公司仍應於規定時限內儘速發布重大訊息,以維護投資大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