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八月刊)終結私校亂象做半套

新政府《私校法》改革被轟打假球

私立學校董事會的亂象長年以來就是私校的陳痾痼疾。近幾年來已有好幾起私校校董掏空校產的重大弊案發生,像是7月初新竹及人中學的董事會就因挪用近七億元的校產,以及長年收取營養午餐回扣,而被檢調依侵佔、背信、貪污等罪嫌提起公訴;幾年前高雄高苑科技大學、台南崑山中學先前的董事會,也都出現過類似的掏空校產弊案。此外,董事會干預校務、家族世襲化的問題,同樣也是私校所為人所詬病的現象,日前高雄醫學大學的師生和校友也才因此事而槓上了董事會。

因此教育工會團體,希望趁著這次立法院有意修訂《私立學校法》的時機,提出了「全盤修改私校法」的改革呼聲,而改革其中一個的重點,就是要提高對於私校董事會的監管,避免私校被「家族化」、「世襲化」,使得校務運作和學校資產,淪為一家一姓的董事會所把持甚至侵佔。其中他們所提出的改革訴求包括有:增設教職員代表之勞工董事,以及全面增設官派的公益董、監事。

不過,6月30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開的修法初審會議,在民進黨具絕對優勢的主導下,形成只有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法版本被納入討論。而教育工會團體所倡議的提案訴求,包括由民進黨張廖萬堅委員主張「增設勞工董事」的版本,以及由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全盤修正」的版本,都一併遭排除在當天的審查會之外。

可想而知,委員會最後通過的是,最小幅度修改的民進黨黨團版本:亦即僅修訂讓每年領取政府補助款超過4000萬的私校,才需增設一名公益董事和公益監察人,並且也只有這些學校董事會成員三等親的比例,才需要從原先法定不得超過總額的三分之一調降至五分之一。

這樣的結果,引發教育工會團體不小反彈。他們認為新政府在私校改革的問題上,根本是在打假球、毫無改革誠意,甚至在7月2日,號召前往桃園機場,向出訪回國的蔡英文總統陳情抗議。

弔詭的是,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當天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便立刻向媒體宣布,這次的修法一定能防範私校亂搞,並以此作為民進黨政府教育政策的一大功績。然而,為什麼被民進黨認為「大幅進步」的修法,卻讓教育工會團體無法接受,並大喊「不修也罷」?究竟這次修法存在有哪些問題和爭議?

未達國家補助門檻,就不必受到監管?

這次《私校法》修法後,雖然根據教育部初步的統計,全國各私立學校(私立的大專院校、高中職)將會新增設公益董事177席、公益監察人159席。然而,教育部並未直接言明的是:還有過半數的私校是沒有公益董事及監察人,也就是說《私校法》修不修法,對這些過半數的私校董事會和師生來說,根本毫無影響。

為什麼不願全面增設公益董監事,以提升社會對私校董事會的監管?審查會上立委吳思瑤與鍾佳濱的回應是:「有拿國家補助,才需要設立公益董事。」

但如果私校是否需要接受公共課責,是建立在如此狹隘的門檻限制:唯有領取國家補助達每年達4000萬,才需設立公益董、監事,如此的思維邏輯,無疑是對於私立學校監管的有條件棄守,以及是對於教育公共性的否定。因為在「捐資興學」的架構下,即便一所私校所倚靠的是來自董事所挹注的巨額資產,並完全沒有領取國家補助,這也不意味著國家沒有監管的責任。

況且事實上,這些超過半數不用設立公益董、監事私校的財務狀況,並非絲毫未領取國家補助,他們主要的校務經費來源也不是來自於董事會的挹注。因為這些學校長年以來的收入來源,主要還是倚靠學生所繳交的高額學費。

就算單從「國家補助」的層面來看,也不該僅以教育部每年的經費補助數額來作為一判斷,其他包括整體政策面上的輔助及資源挹注,比方說在稅收及校地取得上的優惠和協助,這些都是一所私校從設立到運作上,獲得來自國家的重要支援。

國家之所以有補助和監管私立學校的正當性,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量到所謂「教育的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亦即「公益性」,簡單的來說正是指教育所帶來的利益(當然亦包括損害)是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是擴及於一整個社會、國家範圍的利益。

因為教育是作為整個社會得以順利運作、再生產的重要且必要之機制,它讓人們得以在其中學習到社會所需的知識、技能,同時也確保了這些社會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得以更進一步的延續和積累。基於此,「私立」學校在性質上,從來就不會是私人所擁有的「私產」或「私人企業」,因此以每年領取多少政府補助款,來切割私校是否需要設置公益董、監事,恐怕是來自於鍾佳濱等委員對於《私校法》狹隘的立法精神,也就是對「教育公共性」這一基本概念的錯誤認知。

門檻之外的私校,反而是危機未爆彈!

值得關注的是,這些未能符合加強監管、增設公益董、監事門檻的學校(每年獲得國家補助未達4千萬),恐怕更是屬於董事會運作有問題、且更加需要提高監管程度的學校。

例如前些時日才爆發董事長買賣假學歷、要求教授要花錢才能升等的南榮科技大學,還有兩年前爆發積欠教職員薪資,終至董事會無預警停辦、最後走上退場的永達技術學院和高鳳數位內容學院,若依照此次民進黨的《私校法》的修訂,根本無法挽回它們的厄運。

因為根據教育部的資料顯示,這些學校每年獲得的補助款僅約2千萬左右,均未能達到增設公益董、監事的門檻。但若我們就歷年的政府補助來看,這些學校所獲得的補助款總額,少說都高達上億元,而且它們每年來自學生的學費收入就至少約2億元左右。面對這些如此鉅額並具公益性的校產收入,豈無設置公益董監事的必要呢?

學校不是企業,所以不需要勞工董事?

這次改革的問題和爭議,除了未能「全面增設公益董監事」外,還包括未能「增設勞工董事」。對此,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表示,因為「學校畢竟不等於企業」,所以是否增設勞工董事還要再審思。

的確「學校不等於企業」,潘文忠部長前半段話是說對了,但後半段的說法就有待商榷。既然教育作為非以營利為主要導向的公共事業,就它的公共(益)性的程度而言,它所需要的公共課責及監管程度,難道不應該比凡事都以盈利為考量的企業來得更高嗎?那麼,怎可讓一所私校所受到政府和社會大眾監管的程度,卻是遠不及一家上市櫃公司?

單是就校務和財務的資訊揭露透明度,以「關係人交易」的項目為例,私校在規範上就不如上市櫃公司來得嚴謹。而且當上市櫃公司在基於防止董事會之弊端,和提高企業公共性的立意下,都已必須要設立非以股權持有份額為門檻的「獨立董事」。而「勞工董事」的機制在我國若干營運目的具公益性的相關企業(例如中華電信),也已行之有年的情況下,以高度公益目的的私校,卻反而無法全面增設公益董監事與勞工董事,在教育部長潘文忠「學校不等於企業」的推拖之辭,顯然是無法讓社會大眾信服的。

放任惡法繼續圖利校董?

此外,這次《私校法》改革還有一個相當嚴重,卻被排除於這次改革議程外的問題,便是新政府如何面對惡質的私校校董透過大學的退場,對鉅額的校產上下其手、藉機竊取私利的嚴重問題?而這個問題,正是過去藍綠執政下的一個歷史共業,藍綠、立委諸公起能視而不見呢?

《私校法》分別在藍綠執政的2001年、2007年,進行過部分條文的修改,而也正是這兩次的修法,開了後門允許私校校董若「無心」或「無能」辦學時,可在學校停辦後,透過合法捐贈的途徑,或是轉型為其他社福或文教機構,來繼續掌控數額龐大、動輒數億元的學校資產。即便這些資產是來自於國家長年補助的積累、學費與低價取得的學校用地(如台糖的國有地)。

上述問題,過去幾年來,教育工會團體已不斷訴求政府應立即修改《私校法》,防堵私校校董藉退場,獲得龐大校產利益,俾使校產能回歸國有,然而遺憾的是這樣的呼籲,仍舊在民進黨此次修法中,遭到全然性地否決,也因此,有人直批民進黨此次修法,是半調子的修法。

私校非私產,改革不能緩

綜觀這次新政府在《私校法》號稱「改革」修法的結果,主要有兩大敗筆,首先是在私校董事會改革的問題上,沒有站穩教育公共(益)性的立場,提升對董事會的監管,全面增設公益董監事及勞工董事。其次則是在大學退場的問題上,無法面對過去藍綠執政下的共業,修正各項圖利校董及「五鬼搬運」校產的惡法,以期有效杜絕校產變私產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的修法會引來教育工會團體,痛批「不修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