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亟需調整稅制與法院配套
新春新國會也帶來新氣象,報載民進黨將主推以「生物醫療」、「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等,五大產業發展計畫為主的財經法案,並研擬針對中小企業與相關的振興經濟方案。民進黨團也表示,當前公司法規定係以工業社會的製造業為主,無法切合許多新創事業的需要,也讓相關法規窒礙難行,所以公司法也會全面檢討,徵詢各界意見後才會正式提出議案。
當前是數位經濟時代,一連串嶄新名詞-金融3.0(網路銀行、P2P募資、FinTech、線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工業4.0(工業互聯網、物聯網、3D列印)等,無一不與新興技術,特別是數位科技結合,不斷佔據各式各樣的媒體標題,更預示了台灣經濟所面臨的機會與挑戰。立法院前次會期通過的閉鎖型公司與有限合夥法雖然已經為企業組織的活化,開啟了第一道窗戶。然而,單靠三讀通過幾道企業法令鬆綁,抑或如往昔一直以來的特定政策獎勵,就足以讓過去多年過度向中國傾斜的台灣產業體質,脫胎換骨來面對數位經濟挑戰?恐非如此簡單。
落伍稅制‧官員的保守
徒法不足自行,重要改革政策若沒有做好整體的對應配套措施,立法美意也會落空。例如2015年6月通過、公布,並於同年11月底正式施行的有限合夥法,旨在鼓勵創投業挹注資金、扶植科技新創、或發展電影、舞台劇等文創事業。然而施行至今兩個多月以來,申請登記案件仍掛零,有會計師指出,問題癥結出在稅負。有限合夥組織有賺錢,盈餘部分須先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盈餘歸戶股東時,再課徵一次個人所得稅,相對於國外只就股東課稅來說,我國稅負確實較為繁重。其根本的原因其實落在我國兩稅合一的特殊所得稅制,以及2015年起削減股東可扣抵稅額半數之故,獨資、合夥事業不得不回復二階段課稅。
茲再舉兩例。臉書(Facebook)是今日國民社交的重要網路平台,國內許多商家也灑下不少金錢,向臉書平台購買廣告、行銷活動。至於商家線上刷卡支付臉書的廣告費用,可不可以作營業費用扣除?應否視作進口勞務,代繳加值型營業稅?要不要辦理所得稅扣繳?如果須扣繳,應扣繳多少?現行扣繳辦法也好,營所稅查核準則也好,財政部函釋也好,均無任何規定之下,令企業無所適從。 又國際知名住宿分享平台業者Airbnb有意來台發展,向我國政院官員允諾繳稅、提供房客保險,政院官員重申支持共享經濟,但須在台設立公司,確保公司出面處理收入納稅與消費爭議。
以上三則案例我們可以歸納出,單單就稅負來說,我國所得稅制不止跟不上新興經濟,還成為企業法制的絆腳石。各國已經拋棄兩稅合一制,改採兩稅分離,台灣獨獨繼續採用,還只用半套(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相對於世界潮流所採法人稅、個人稅兩稅分離制,可謂落伍不少。其次,臉書與Airbnb的案例也凸顯我國行政、財稅官員的被動思維。既然分享經濟與網路社交平台儼然今日潮流,卻未思組織專門團隊,研擬一致性對策,要不是讓問題一直擱置、無所適從,要不就是等業者自動找上門,再來一一個案處理,顯然過於消極,更流於人治色彩。
對照之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旗下有包含美德日等34個會員國)面對跨國企業利用數位經濟的科技優勢進行大規模避稅安排,從2013年中起,就針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問題,以相當積極的主動態勢,將問題分門別類為15組委員會組織,並設定時程表,最後在2015年底各國元首、財長高峰會議確認行動方案的結案報告,並據此修正租稅協定範本及內國稅法。
傳統法院體制 落後於專業商業競爭
我國司法官的人事體系是採取以傳統刑事、民事訴訟為主軸的一元培訓選用制度。司法官高考的入門考試科目分四類公法(憲法、行政法)、刑事法(包含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公司、保險、票據、證交法)、民事法(包含民事訴訟法),全部都是大學法律系的基礎法科。司法官受訓完後分發候補法官,亦是由地方法院刑事審判業務開始歷練,再轉民事業務,逐步累積年資與經驗,一路往上升任庭長或轉任上級法院。固然針對行政案件與智慧財產案件,設有行政法院與智財法院,臺北地院也有針對重大金融案件設立專業法庭,然而專責法官也依舊是從傳統的民刑法官中選任,希望透過專人專庭專辦同類案件,快速累積專門經驗,妥速處理,至於專業學門的技術性問題。司法當局則是透過轉任過程的培訓課程,以及聘僱有財稅、金融背景的法官助理、事務官來補足。
從三個現象來看,現行的專業法庭設置制度,並沒有發揮成效。首先,審理案件期間相當冗長,例如喧騰一時的元大結構債背信一案。案發於2004、05年間,08、09年間檢察官介入偵查並起訴,10年臺北地院一審判決,13年二審判決,14年三審判決定讞,歷時六、七年。其他涉入內線交易之案件也不惶多讓,例如明基內線交易案也是纏訟達六年之久。第二個現象,法官關於金融、稅務的審判專業鮮少獲得肯定,款項、交易性質的認定上,往往被評論是拘泥「名目」、「咬文嚼字」未看「實質整體」,還有讀不懂財務報表、不瞭解商業交易習慣等等不一而足的負面意見。
最後,專業法庭卻不專業所衍生的問題,最為嚴重者乃是法院裁判結果對於金融、商業的運作,產生了「寒蟬效應」,甚至是「絞殺效應」!例如因證券交易免稅所衍生的證券商認購權證課稅爭議,從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第一案判決,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歧異,最後到2011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93號解釋,歷時六、七年的漫長訴訟過程。發行權證的稅務成本既無從確定,幾乎沒有券商願意發行,後來券商敗訴去納稅的結果,不止沒收,還倒賠了過去所有權證發行獲利。
不合理的稅務判決干預企業決策,還有併購商譽攤銷爭議。企業併購所產生的商譽依法可於十五年內攤銷,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與判決要求併購方企業必須舉證併購溢價的真實性、必要性與合理性,否則全數剔除。經過一連串敗訴判決,逼使企業不得不與稅局「協商」,按一定成數打折認列商譽攤銷。試問:企業併購時財務規劃與溢價評估,乃商業、金融高度專業的課題,國際慣例多以信任專業會計師查核為主,責由稅局舉證交易有違常規之處。但我國稅務判決竟然引導徵納雙方去彼此喊價殺價,活脫如夜市地攤,貽笑國際大方。
商業法制改革與專門商業法院之必要
新政府擬鬆綁企業法制,削減新創事業行政障礙,立意固然良善。但企業經營的阻礙不止工商登記而已,今日低毛利時代,稅制良寙毋寧扮演更為關鍵的角色。低稅負未必是好的稅制,不中立、過度向資本利得、不動產交易傾斜的稅制,更是影響國民資金配置,損害國家長期競爭力的頭號殺手。試想,新政府如要推動產業創新,同時卻放任資本、土地炒作可享受近乎免稅待遇,也不檢討改採法人、個人兩稅分離的中立稅制,個人新創事業稅負依舊過重,而資金活水也根本不會從消極收租的不動產投資部門導出,房價依舊高不可攀,耗竭年輕世代的消費、再投資能力,整個經濟環境依然死水一攤。
商業領域中的金融、證券交易及稅務事務,此類事務的裁判結果影響商業運作極為深遠,法官裁判既不能單看法條解釋,傳統民刑審判經驗又有侷限,法官本身應當擁有一定程度的背景知識(至少看懂財務報表吧!),甚至是商業部門的實務工作經驗。這樣的資歷與能力,在既有民刑審判為主與論資排輩的法官培訓、選任制度之下,我們不能期待有多少實效。毋寧應當徹底地進行法庭專業分工改革,亦即是將上開商業領域的專門事務,自既有的民刑、行政審判體系中獨立出來,設立商業專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適用特殊的法官升遷、遴選與培育管道,鼓勵新銳法官揮灑財經學識專長,同時帶動財金、稅務實務問題研究的水準,台灣才有體質去承受新興經濟浪潮的衝擊並進而揚帆、乘風破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