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毅傳媒111/1/11-12報載:潛艦國造案等議題,台船公司發佈聲明稿如下:

 

【高雄訊】一、台船承攬潛艦國造設計案與建造案,因屬第一次設計與建造潛艦,因此本身能量不足,必須尋求國外具備設計與建造潛艦的廠家協助。

 

二、有基於此,於進行設計/建造技協選商作業,海軍/台船已透過各種管道以及協請郭先生提供商源,設計/建造技協評選過程簡述如下:

(一)設計技協評選過程:

1、共計8家廠商投標,有些廠商資格不符,並未投標,評選條件設定為須具備潛艦設計實績,須具備輸出許可,經最後二家擇優評選,其中一家報價較高,且尚未取得輸出許可,因此最後由G/L公司獲得合約。

2、郭先生皆未參選評選過程、議價與議約作業。

(二)建造技協評選過程:

1、共計邀標8家廠商,但有些廠商並未投標,評選條件設定為須具備潛艦實績,經最後擇優評選三家,但優序一為S公司,台船依採購作業程序與S公司簽約。

2,’S公司主要團隊成員為曾協助某國建造潛艦的退休人員來台籌組公司,因此並無輸出許可限制,且其協助建造之成果仍需經由海軍之技協顧問監督審查合格。

3、郭先生皆未參選評選過程、議價與議約作業。

(三)本案經查證郭先生係於某場合,開完笑的說法說G公司與S公司是詐騙集團,以致於媒體斷章取義,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技協顧問作業實績如下:

1、G公司技協:

  • 初步設計、合約設計、細部設計階段的文件發展與檢視
  • 完成各系統設計檢視
  • 提供水下安全建議與精進方案
  • 協助建立設計、計算、分析能量

2、S公司技協:

  • 造艦所需廠房之建置與機具設備建置/調校
  • 船段試製作業
  • 壓力殼製造

(四)G公司協助指導完成上述之設計成果,皆已複式查核通過海軍國外技協顧問、確認所有系統設計皆可符合合約規範功能需求

(五)S公司協助指導完成壓力殼製造,並已複式查核通過海軍國外技協顧問確認符合相關施工規範與規定。

三、劍龍級艦性能提升技協案:

(一)主合約商由中科院擔任,因台船承造IDS案考量施工程序概同,中科院選擇台船擔任施工合約廠商,台船本身持續評估是否需要技協需求,另基於品質要求,台船已啟動技協商源。

(二)經查證台船柳廠長,該顧問亦希望參與劍龍級潛艦延壽技協案,惟柳廠長告知目前屬尋商階段且該顧問亦僅為商源之一,並未指定或期約不當事宜。

(三)劍龍級潛艦延壽技協案尋商作業,技協團隊之各項評選,必須經過海軍嚴格把關與審查,本案屬尋商階段中均未成案,此乃廠商欲得標本案之一般商業行為。

四、IDS後續艦案:

(一)媒播中提及有關後續艦,海軍尚未建案,更遑論預算獲得,現台船盡全力完成首艘原型艦之建造作業。

(二)技協部分必須依約完成首艘艦建造,不可能更換技協顧問,這是媒播中提及遲顧問認為目前S公司人員素質不足,與S公司老闆意見不合,發生多次爭執,企圖另組團隊取而代之,方與郭先生研商共同籌組公司,爭取後續艦擔任技協顧問,此實屬廠商內鬥行為,無論是台船、海軍及諮詢委員決策等高層均無所悉,直到媒體報導方得知。

五、建造技協公司內部紛爭:

(一)S公司建造技協均屬船廠退人員組成,自108年陸續來台擔任技協顧闆,執行過程中,海軍與台船將成員平日工作與技協能力納入嚴格考核,並剔退多位不適任人員,計已汰除19員,技協公司並更換合格的新顧問遞補。

(二)因S公司老闆於本年度4月份合約期滿後,不再續聘遲顧問,以至於其心生怨懟,此仍廠商內部惡鬥,遲顧問藉機蒐集郭先生與台船工作階層談話內容,藉機爆料。

六、結論:

(一)此次發生媒播中爆料行為,純屬廠商內鬥所致。

(二)此次遲顧問欲另組團隊,欲分食後續艦技協大餅,但技協團隊之各項評選,台船公司除有評選機制外,且皆必須經過海軍嚴格把關與審查,因此絕不可能發生直接指定特定廠商。

(三)IDS建造案有立法院與監察院之監督下,依法依約執行,各項品質把關,可受公評,海軍亦皆已全面監管,潛艦國造案極為困難,一經曝光即可能引發中共抵制其他國家,影響對裝備獲得與技術協助,因此仍建議低調處理。

(四)本次媒播事件,劍龍級潛艦延壽技協案及潛艦國造後續艦案均尚未成案,若發生任何違法事件,將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