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維基百科網站。
【讀者投稿】稅收制度(tax system)簡稱“稅制”,它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就以稅捐稽徵法而言,它是民國65年制定的,也就是戒嚴時期的產物,早已殘破不堪,解嚴後,從未大翻修,是偷懶?還是故意擺爛?
最受責難的當屬稅捐稽徵法第39條,依該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必須繳交應納稅額半數,無疑剝奪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訴願權。法律是執行政策的先行指標,而不是讓人民訴諸大法官會議解釋。
讓人記憶猶新的是,民國92年間發生HANG TEN等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的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服飾店,由其銷售貨物給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與國稅局在稅務認知上有差異,遭到國稅局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4家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新台幣5億2900多萬元。
筆者的認知是,四大港商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以專櫃模式企業經營,但國稅局認定是合作店銷售型態。所以合作店應開租金收入發票給主企業。四大港商中間少的是租金收入的對開發票,依台灣法令需補稅。事實上四家業者實際應納的稅額,並無因為發票開立認知問題而減少納稅,這點於國稅局的聲明中也提到,很顯然業者並無主動逃漏稅的意圖,如因發票開立稅務認知不同,合理的做法應是先輔導業者告知正確操作方式,讓業者有改正的餘地,若有漏報直接補缺額即可。是不是稅務獎勵金太誘人,不得不祭出高額罰鍰?
港商捷時、銀鯨、漢登等三家公司最後迫得已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於100年3月作成第六八五號解釋,宣告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未設合理上限,個案處罰過苛,違憲而不再適用。更指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於九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規定:「前項之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已設有最高額之限制。系爭規定之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國稅局用如此苛刻方式懲罰無逃漏稅意圖的業者,已對業者營運與員工生計造成莫大影響,甚至逼迫業撤離台灣,時至今日Baleno與bossini皆已撤離台灣,最終損失者仍是台灣廣大的消費者與就業族群。
財政部每年以慰勞查稅辛勞以及留住人才為由,編列上億的稅務獎勵金,卻不依證據法則實質調查,每每要以不存在的稅單要民眾提出證據,或找不到真正漏稅者而張冠李戴轉嫁無辜民眾,如此「專業與辛勞」還得以領沒有法源依據的獎金,今年10月底立法委員審查預算,立委高嘉瑜提案五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要提出書面報告,她提議凍結300萬。然而在審核會議中卻有立法委員費鴻泰及吳秉叡聯手護航,令人氣短。
俗話說魔鬼總藏在細節裡,獎金使人亂了套,堂堂立法院殿堂裡,總有人護航,2019年立委徐永明以無法源依據再度主張全數刪除,遭時?立委王榮璋也承認稅務獎勵金「沒有法律的授權」,在一黨獨大下,時代力量、親民黨團所提全刪稅務獎勵金的提案均遭否決,為財政部護航,敗家誤國,陷國家於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