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的稅務獎勵金是「寧可錯殺一好人,不願縱放十人」應廢除

【讀者投稿】「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好人」和「寧可錯殺一好人,不願縱放十人」我們要選擇那種價值? 選擇前者的是民主國家,強調的是重視人權的進步價值,重視講究證據的法治觀念;選擇後者的是極權統治國家,為了恐固政權,犧牲人民權益是在所不惜。很不幸的,台灣政府以「人權立國」當成進步價值而自豪,但國稅局對人民的課稅手法卻是選擇類似極權國家的手段,而且在稅務獎勵金的激勵下有愈來愈烈的現象。

長久以來,國稅局揮舞著替國家開拓財源的大旗,加上老百姓過去不懂法律為節稅誤踩地雷,稅務人員充滿了使命感,但也常發生執法過當或錯殺的現象。稅務人員有時開出稅單,只憑自己的想像,並無足夠的證據,卻要納稅人舉證,納稅人若不服,要先繳一半的稅款去訴願,訴願不成之後再到行政法院,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多半是偏袒行政體系,根據統計在行政法院人民的勝訴機率只有約6%,倒楣的只有納稅人。

因為有稅務獎勵金的激勵,又不需舉證,開錯稅單也不用被處罰,稅務人員就會有亂開稅單的傾向,甚至用假稅單逼迫納稅人「脅」商,納稅人怕捲入無底深淵,只好多少繳一點,此時倒楣的還是納稅人。

為何有稅務獎勵金的設計?難以想像以「人權立國」而自豪的執政當局竟絲毫無任何「稅務人權」的觀念,前財政部長許虞哲竟說:「講租稅人權就不用課稅了」,部長有如此想法,也難怪底下的稅務人員絲毫不在意錯殺誠實的納稅人。

可見「稅務獎勵金為萬惡之源」,應立即廢除,歸結理由主要有三:

一、稅務獎勵金制度背後對納稅人的基本假設是「老百姓一定是喜歡逃漏稅的」,因此只要用力查稅便可增加國庫收入,如果錯殺了誠實納稅人,也沒關係,這種「寧可錯殺一好人,不願?放十人」是極權國家統治的價值,嚴重違反人權,應該予以廢除。

二、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面對有關查稅獎勵金的質詢時,卻大言不慚說:「待遇不高不足以養廉」,並表示他本人堅持要繼續領取個人的查稅獎勵金。公務員本應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其實不需額外編列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

三、資訊科技的進步,政府對民眾的交易資訊掌握度大幅提高,逃漏稅的空間已大幅降低,但在稅務獎勵金的激勵和國稅局施政績效KPI的雙重因素之下,稅務人員硬開出沒有足夠證據(有時甚至只單憑臆測與想像)的錯誤稅單/假稅單的傾向將會大幅提高,對人權的踐踏案例會更層出不窮。

綜上分析,財政部應該要立即廢除國稅局的稅務獎勵金,除了獎勵金制度背後的「寧可錯殺一好人,不願?放十人」的價值觀不符合民主國家潮流之外,也可提昇我國的「稅務人權」水平,再者資訊科技的進步,國家對納稅人的掌握度已相當高,納稅人已經無太大的逃漏稅空間,稅務獎勵金只不過更加激勵稅務人員硬拔鵝毛而已,痛苦的老百姓有一天是會反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