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什麼法是社會迫切正需要的?

【讀者投稿】陳菊所急法案《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並不是百姓之所急。柯建銘提出的大哉問是:為什麼要為十個人專門訂一個法?這是個耐人咀嚼的問題。

反過來看,不想為十個人量身訂做一套新法,那麼台灣有什麼法令是社會迫切需要、有助提升人權公義,卻遲遲未能制訂的?其實台灣有很多法律雖早訂定但執法者偏離其法之精神。經過多次的司法改革,刑法方面進步很多,如《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但在稅法方面卻仍停滯在威權時代的舊思想裡,《納保法》其中第21條第4項條文「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這兩相比較稅法落後的程度,根本離民主法治太遙遠了!

從事稅務稽核32年的黃坤光為了捍衛租稅正義,保障納稅人權,於兩個月前出了一本書(捍衛租稅人權正義),他舉例太極門案被非法課稅,是本來就沒有的稅,就要撤回註銷,也不是國稅局更正為零,這和刑事判決一樣,只要主體客體錯誤,就原判決廢棄或撤銷,而不是發回更審。他表示,太極門案一直都在假案中,當初被檢方誣指為詐欺非法所得去辦,就不在課稅範圍,結果詐欺辦不成,又誣指是補習班收入,這是互相衝突矛盾的。他表示,合法所得也不是通通要課稅,像太極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是受贈取得的財產屬免稅所得,太極門稅案從頭到尾都是稽徵機關的錯誤,但現在行政機關不理不睬,以為這樣就可以了結?

民主是建立於法治、人權和自由的基礎上,真正的民主才會帶來真正的和平!香港知名時事評論家蕭若元對太極門假案的觀察,指出台灣法律已經過時,嚴重和現今的民主法制脫軌。一案不兩判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民主法治精神。在太極門假案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後,還發還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違反一案不兩判的法治精神,萬年稅單霸凌人民,嚴重違反基本人權。

事有輕重緩急,一件無稅的假案能拖了24年,這原本是行政機關一手造成的假案,為何要讓人民吞下去?政府不能為了一件錯誤硬坳下去?!所以立再多的法,如果官員心態不改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