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訊】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民眾於房屋頂樓或是房屋前後增建建物,或將陽台違用、房屋增建夾層,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物,也不例外。
貼心提醒您,房屋不論有無使用執照,如有新、增、改建情形,均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如您有房屋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