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訊】放流水標準自75年5月5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17次檢討修正,最近一次於106年12月25日修正,對國內水污染防治工作之改善已有成效。因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新增,環保署於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增訂其放流水管制項目與限值,強化事業廢水之管制,以維護水體品質。
環保局表示,本次放流水標準修正之要點,為增訂海水淡化廠放流水水質項目、限值及適用標準,說明如下:
一、以海水為原水,排放鹵水及過濾反洗廢水、薄膜清洗廢水或其他與海水淡化有關作業廢水混合排放者,訂定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總餘氯(或氯生成氧化物)、氨氮、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及溶解性鐵等十三項重金屬,共計二十一項管制項目。
二、產生之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者,適用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環保局指出,海水淡化廠為攸關本縣民生及產業發展之重要事業,本縣目前計有11家海水/鹽井淡化廠,面對近年來澎湖觀光人數持續成長,用水量攀升之情形,環保局誠摯邀請縣民朋友們於日常落實節水減污之行動,並提醒各事業注意法規之修正,落實執行法令規定,共同為守護澎湖珍貴水環境盡一份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