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訊】因政府推動長期照顧計畫,社會福利機構逐年普及化,隨之許多社會福利機構常來電詢問: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補助款所開立之收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但社會福利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仍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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