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今年4月8日發布解釋令,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將由系統勾稽並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免稅;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車輛之免稅生效日為: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為免稅生效日;鑑定日期在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鑑定日期為免稅生效日。
該局提醒民眾,符合主動核定免稅者,僅限於身心障礙者自有車輛,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例如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仍須由民眾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辦理免徵手續。
若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稅務局,電話373561、373562、373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