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8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4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呼籲民眾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08年期房屋稅之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6月1日及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若6月3日及4日繳納者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6月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餘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並請如期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線上查繳房屋稅超便利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稅開徵期間,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進行房屋稅線上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可於108年4月26日零時起至108年6月2日24時辦理線上繳稅),省時又方便。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點選「使用房屋稅線上查繳稅系統」連結,無須登錄繳稅資料,由系統自動帶出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等資料,只須選擇繳納方式(如: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即可進行繳稅。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未收到繳款書,可直接登錄該網站進行線上繳稅,無須再申請補發。
該處提醒民眾,如第一次使用健保卡登入,須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完成註冊取得會員密碼後,再將健保卡置入電腦讀卡機,就能進行線上查繳稅服務。
房屋稅繳稅管道多元化,任您選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8年期房屋稅繳款書自今年4月中旬起陸續寄送。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止,如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即108年6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1%,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該處說明,除已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8年5月31日)前於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以備提兌外,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房屋稅,提供以下多元繳稅管道讓納稅義務人選擇:
一、金融機構繳納:即日起,可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即日起至108年6月2日24時亦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櫃檯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三、自動櫃員機(ATM)轉帳:可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繳納金額不受3萬元限制。
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請撥412-6666或412-1111,電話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五、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六、信用卡繳納: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的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繳稅,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七、行動支付工具: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例如「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i繳費」或8大公股銀行之行動網銀),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自動帶入繳稅資料,輕鬆完成繳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以上利用轉帳、信用卡及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者,得自108年4月26日零時至108年6月2日24時前繳納,除信用卡繳稅須視發卡機構收費標準,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服務費外,其餘均不需負擔手續費。另為了讓非本國籍民眾瞭解房屋稅相關規定,也有電視廣告、廣播及海報英文版本供民眾參考。
「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自行興建或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而取得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擁有3戶房屋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坐落於本市之非自住房屋(本市非自住稅率於1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由2.4%調整為1.5%),可考量重新擇定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年期(108)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公益出租人房屋稅 可適用1.2%優惠稅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10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本市公益出租人房屋已按本府主管機關(城鄉發展局)函送之清冊,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108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中旬起陸續委託郵局寄送,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洽房屋所轄稅捐機關承辦人詢問。
該處特別提醒,為避免造成納稅義務人混淆誤會,於108年期房屋稅開徵繳款書版面加註「公益出租人」粗體文字及法令規定,以利納稅義務人區分。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如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符合1.2%優惠稅率之適用或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條件,尚未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者,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另如有公益出租人認定資格疑義,可向本府城鄉發展局查詢(電話:29603456)。
申辦電子繳納證明好處多,省時便利又環保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於5月開徵,為響應節能減碳,並推廣無紙化及電子化政策,對於委託轉帳機構直接扣款方式繳稅者,自今(108)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紙本繳納證明,如有需要可向該處申請電子或紙本繳納證明;另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等方式繳稅者,自109年起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
該處說明,申辦電子繳納證明好處相當多,不用擔心遺失或漏收,可自行下載保存,便捷且快速取得,最重要的是可省去不必要的紙張浪費及郵寄時間,省時便利又環保。如以後年度有需要定期以電子郵件寄送繳納證明,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頁面「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證明服務」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倘仍有需要「紙本」轉帳繳納證明,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郵寄申請書,或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親臨任何一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