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恤納稅義務人,凡前已申請核准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有案者,於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標準下,本局會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免納稅義務人再提出申請。
提醒您,領有鄉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納稅義務人,且房屋為其所有、無出租、無營業並供本身實際居住者,依法得免徵房屋稅,在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標準下,本局會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免納稅義務人再提出申請。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