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符合財政部修正發布之住家用房屋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情形,亦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房屋稅按稅率1.2%課徵。

  特別提醒您,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率為1.2%(與自住住家用房屋相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未向本局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者,本局會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房屋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