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海外台資回流,《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希望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但該法適用對象—世界各地的台商—卻可能因違反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而須面臨補稅及處罰。
特別是在免稅天堂註冊的境外公司,雖然 90%都在台灣實際營運,資金透過設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賬戶進出,但營收與所得卻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過。這類公司被法院視為「紙上公司」、「虛設公司」,在目前法院的判決當中,已有公司負責人因此入獄服刑,知名案例是生產「牛頭牌沙茶醬」的好帝一公司。
財政部目前正在研擬《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也發佈幾項解釋令,但從未說清楚這類境外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未明確釐清這些資金是否構成逃漏稅,必須補稅、處罰。
我利用財政委員會的質詢時間,對財政部長蘇建榮提出要求,對於上述「定義」的問題,在《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預計今年六月底三讀前,也就是未來3個月內,財政部一定要說清楚,不能再推託那要個案認定,或是說那是特殊狀況。若是不把法律的明確性說清楚,台商、會計師、稅務律師都會很困擾,稅務機關第一線的稽徵人員也無所適從。
蘇部長當場允諾,在未來3個月內會解釋清楚,解除台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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