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車籍所在地為屏東縣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其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輛,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向本府財稅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向本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二)組織章程。
(三)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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