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有關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捐機關申請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依財政部103年12月1日函釋規定,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依據稅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惟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就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但房屋稅籍不在查調範圍。

  但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或因受理代辦遺產稅申報之管轄國稅局,因審查遺產稅案件需有房屋稅籍資料佐證者,均可由執行法院或國稅局發文向稅捐機關查調。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