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逾期未納稅捐,每逾2日就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天仍未繳納,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應注意稅單上的「限繳日期」,務必於期限內繳納稅捐,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如對稅捐處分有疑義,亦要儘快以電話連絡承辦人員(每份稅單上均有承辦人員的姓名及分機號碼)查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逾期未納稅捐,每逾2日就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15%),超過30天仍未繳納,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應注意稅單上的「限繳日期」,務必於期限內繳納稅捐,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如對稅捐處分有疑義,亦要儘快以電話連絡承辦人員(每份稅單上均有承辦人員的姓名及分機號碼)查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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