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法源為《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4項之規定,應使用於癌症防治、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項目。其中私劣菸品查緝地方主管機關為財政局。
有關質疑事項係屬100年至104年之舊聞,現皆無此情形。目前相關經費支應均用於私劣菸品查緝相關業務,皆符合「專款專用原則」。有關質疑事項,財政局提出澄清如下:
高雄縣市合併後,因本市轄幅員遼闊,業務驟增,相關菸酒查緝及宣導業務人力不足,加以人員迭有異動,人力相形見絀,為使業務順利推動,增聘(雇)數位人員,使業務運作更有效率,惟今人員於106年中已歸建辦理菸酒管理業務。
另結合相關活動辦理菸品法令宣導,皆依中央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與財政部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多元化宣導之宗旨無悖。為使宣導工作更為精進,現行宣導業務之執行,均依專款專用原則審慎辦理,以期達成最佳效益。
因考量我國風俗民情,對於考察國外相關制度之所見,並不宜全盤適用於國內,且因涉及菸酒管理立法政策之延續性及適當性,故該年度建議事項雖有少數重複部分,然財政局表示所作相關建議事項亦多獲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納入修法或為修法參考,嗣後已從嚴要求出國人員詳細撰寫出國報告,避免有重蹈覆轍。對於菸品查緝相關經費支用,當覈實撙節辦理,落實專款專用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