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依法論處。

  民眾的財產、所得及課稅等資料之所以要保密,其主要目的乃在保護當事人權益,因此即使是納稅義務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納稅等資料,如果申請人未獲得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授權,稽徵機關人員亦不得提供相關資料,請民眾留意此項規定,以免對稅捐稽徵人員產生誤解。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