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面手法,誠信何在? 工會無法再與既無誠信又無誠意的華航董事長會談

機師職業工會於2月1日下午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後,正式宣告重啟罷工行動,至今第三天,這段期間內,交通部、勞動部與桃園市政府均曾與工會接觸,進行了解與表達關切之意,唯獨華航資方,除了不斷向飛行員恐嚇、施壓,散佈錯誤訊息攻擊工會之外,完全沒有善意的接觸,而董事長何煖軒則是一直冷處理,直到交通部林佳龍部長要求處理後,才決定於明日自國外返回台灣。

就在媒體披露何煖軒被交通部要求返國處理的新聞不久後,工會在今日下午三點,才接獲華航公司的首次聯繫,表示董事長何煖軒明日返國,希望找工會『聊一聊』。而就在工會幹部將此一訊息傳達給理監事等主要幹部,討論是否在工會發動行動前,再給華航資方與何煖軒董事長一次機會進行會談,工會會員卻陸續回報,收到了華航資方發給全體飛行員的「針對工會聲明」信件(見附件一)。信中不但再一次以完全錯誤的法律概念,試圖誤導、恐嚇工會會員,詆毀工會依法進行的一切罷工程序,更充斥著對工會的極度敵意與惡劣攻擊。(華航資方信中嚴重錯誤的「法律意見」,工會將另由律師提出逐點反駁。)

信中指稱工會為「由友航飛行員所領導」,然而事實上工會決策機制為全體幹部共同決定,而重啟罷工行動之決議,則是獲得工會華航全數會員代表一致支持。工會在確認信件的確出自於華航資方後,全體幹部已對華航資方與何煖軒董事長徹底絕望!工會必須提出嚴正斥責:華航資方如此一方面邀約見面「溝通」,同一時間卻在背後狠狠呼工會巴掌的惡質作為,非但沒有誠信,更毫無誠意,更別提過去工會已經不斷以具體事證指陳的毀約、打壓、長期杯葛協商,漠視飛航安全等行徑。

工會沈痛地聲明:華航資方的行徑證明了資方的態度至今仍然毫無一絲一毫的改變,因此,董事長何煖軒象徵性地約工會『聊一聊』的動作,顯然亦只是做做樣子給交通部看的幌子罷了。基於此,機師工會鄭重聲明:在工會華航分會正式發動行動之前,已不存在與何煖軒董事長或華航管理高層有任何單獨會談的空間與可能性。工會最後呼籲全體華航分會會員,請依照代表大會決議持續進行爭議行動之準備工作,並務必於近期密切注意工會所傳遞之重要訊息。



各位組員:
機隊針對工會聲明,分別於其各項說法後澄清如下:

1、「請資方勿再以主管或人情壓力施壓!我們已開始請華航會員搜集資方施壓錄音,並勇敢說出「我支持工會!」屆時工會進入法律程序時將有實證控訴資方!」

《說明》

主管或同仁請求同仁支持公司飛航任務,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畢竟大家領的是華航的薪水,而不是工會的薪水。這個公司會不會更好,是掌握在自己同仁手上,而不是由友航飛行員所領導的工會身上。當工會幹部以幹部身分或人情,與我公司同仁聯絡,就叫溝通;但公司聯絡同事,就叫施壓?事情的道理,似乎不是這樣解釋的。機師工會目前已違反去年8 月對社會大眾、桃園市政府及華航言明一年內和平協商的承諾,這是違約;又違反罷工決議不得授權理監事決定具體實施之勞動部函釋,此是違法。一個違約、又違法的罷工行動,工會應該負擔什麼樣的責任?工會一直沒有說清楚這些事,就請會員配合違約又違法的罷工,會員是否有法律責任?在這種違約又違法的罷工行動下,重傷的是您我華航,而不是友航,或者是友航飛行員率領的工會,更讓萬千家庭對於春節順利出國、平安返家的高度期待完全落空。在罷工期間,雇主依法可以不支付工資。各位組員是否願意響應一個違約又違法的罷工行動,又領不到薪資、更重傷國人春節平安出國的高度期待,甚至最後可能還得擔負法律責任?!這是怎麼想都覺得師出無名的一場罷工。

2、「會員配合罷工行動合法罷工「不用請假!」,也不需要醫生診斷證明!會員受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一切保障!!資方擅自修改請假規則,更證明了資方的蠻橫與強勢!」

《說明》

我們跟大家釐清的是,還沒罷工「前」,請假應提供請假證明。不是罷工要提供請假證明。罷工不用提供請假證明,罷工期間沒有提供任何勞務,依法是沒有工資的。員工請假需要提供證明的規定早已存在,絕不是為了這次機師罷工而修。

機師工會不明究裏指稱我們為了這次罷工而修訂請假規則,實在是子虛烏有的指控。再者,提供請假證明跟勞動條件無任何關係,勞動部頒佈的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也有規定,雇主本來就可以要求請假證明文件,員工請假提供請假證明,這不是本來就該有的道理。不懂為何雇主依法做的事,工會會覺得有違法的問題。明明早就存在的請假規定,卻又說是為了罷工而修。

3、「由法律立場支持工會,資方所述不實!在受脅迫所為之支援同意書,一年內都可以撤銷,一旦撤銷,原來的意思表示即溯及性歸於「無效」!」

《說明》
有關當初我們請組員簽署的支援任務承諾書(以下稱「公司版承諾書」),工會先前一直對外宣稱公司版承諾書是無效的。既然是無效的,工會為何要會員再簽署對公司版承諾書的撤銷承諾書(以下稱「工會版撤銷書」)呢?所謂的「撤銷」,應該是針對「有效」的承諾,才叫做撤銷。如果公司版承諾書,工會一開始就覺得那是「無效」的,那根本不需要撤銷、也無從撤銷。撤銷一個他們認為本來就「無效」的承諾書,不覺得邏輯有點矛盾?!

今天這個工會聲明更是再次邏輯矛盾。當初既然認為公司版承諾書是無效的,為何今天又說只要各位簽了工會所準備的工會版撤銷書後,就可對原來的意思表示溯及性歸於「無效」?那不就是工會現在又承認公司版承諾書原來是有效的,換句話說,工會難道現在又認為,當初簽署公司版承諾書的組員如果罷工時不支援公司飛航任務,那就是組員違約、有法律責任,所以才會又準備了一個工會版撤銷書給組員簽署?工會的說法一直在矛盾自己。倒底工會認為公司版承諾書是無效的、還是有效的,自己非但不清楚,還在不清楚的情形下,帶領會員走向違約違法的境界,這樣好嗎?

此外,承諾也是個合約,既然是承諾、既然是合約,就是要遵守,別無疑義。不然任何人簽了一個合約,就可以單方說撤銷就撤銷,那就不需要合約及法律的存在了、社會也就亂了。

謹提供上述思考及澄清,只是希望大家客觀判斷,如此而已。
總機師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