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應備證件

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由於本項作業為全國連線跨區服務,債權人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隨到隨辦,立即取件。

  債權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或其他具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若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尚須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等資料及公司章、負責人身份證及印章;若為個人,則應檢附個人身分證、印章;若為代理人代為申請,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以上證件須為正本,不可以影本代替)

  依財政部訂定「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三條規定: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又凡經申請查調,無論有無查得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以退還。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